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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朱文略

鎖定
爾朱文略,爾朱文暢弟,爾朱榮之子,北秀容人也。他的姐姐爾朱英娥被高歡納為別室後, [13]  爾朱文略便自恃為外戚,生活奢侈無度,行為豪橫, [11]  並賄賂史官,干涉史書修訂。 [10]  北齊時因肆意濫殺無辜被文宣帝高洋處死。 [12] 
本    名
爾朱文略
出生地
北秀容
兄    弟
爾朱文暢
父    親
爾朱榮
姐    姐
爾朱英娥
人物簡平
因為爾朱文略的兄長爾朱叉羅沒有後代,所以爾朱文略繼承了他梁郡王的爵位。 [1] 
爾朱文略的另一個兄長爾朱文暢被高歡任命為儀同三司兼肆州刺史,然而他上任後並沒有把精力放在推行善政、撫慰百姓方面,反而奢侈無度,甚至處心積慮地想要造反。 [2]  武定三年(545年)正月,爾朱文暢與丞相司馬任胄、都督鄭仲禮等人密謀,準備正月十五在晉陽發動叛亂,待殺死高歡後(高歡組建東魏政權,並以丞相的身份執政),將擁立爾朱文暢為丞相。 [3] 
但這些人的計劃尚未實施便被人告發,高歡聞訊大怒,下令將爾朱文暢、任胄、鄭仲禮等人全部處死。按照當時的律法,爾朱文略也應當被牽連處死,但高歡不僅饒過他的性命,而且還繼續厚待他。 [4] 
高歡在臨終前囑咐長子高澄,給爾朱文略鐵券及免死十次的特權,就算是他犯下天大的罪過,都不能殺他。正因為擁有"免死十次"的特權,所以爾朱文略非但沒有從兄長身上吸取到任何教訓,反而變得飛揚跋扈,生活極度奢侈,劣跡斑斑。 [5] 
齊天保末,爾朱文略某次跟平秦王高歸彥賭博,並以自家一位絕色侍女、對方一匹日行七百里的寶馬作為賭注。結果,爾朱文略獲勝,並如願以償地獲得那匹寶馬。次日,高歸彥拜訪爾朱文略,並向他詢問侍女和寶馬的情況。爾朱文略只是微微一笑,隨即轉入後堂,等到他再出現時,只見大廳中多了兩個銀盤,其中一個裝着侍女的頭顱,另一個則裝着寶馬的馬頭。高歸彥見到被爾朱文略砍下的頭顱,大驚失色,半晌都説不出話來。 [6] 
事後,平秦王高歸彥向文宣帝高洋彈劾爾朱文略為人殘忍、擅殺人命,理應按罪懲處。高洋鑑於其父當年曾賦予爾朱文略"免死十次"的特權,起初也沒想殺他,只是將他投入監獄,希望他能夠清醒幾天。沒想到爾朱文略在監獄中並沒有好好改造,每日裏吹拉彈唱、與人嬉戲,過得是相當愜意、瀟灑。 [7] 
數月之後,厭倦監獄閒散生活的爾朱文略故態萌發,搶奪看守的弓箭向無辜的人射擊,並且大言不慚地説道:"我如果不製造點兒動靜,陛下就會忘記我。"消息傳到高洋耳中後,高洋勃然大怒,便也顧不得什麼"免死十次"的特權,下令將爾朱文略就地正法。就這樣,因為自己的任性胡為、殘暴不仁,擁有十次免死特權的爾朱文略最終還是被砍了頭。 [8] 
當初,爾朱文略曾在史官修訂北魏國史時,故意向史官魏收行賄,請他為父親爾朱榮做佳傳,所以魏收在史書中將爾朱榮比做伊尹,霍光,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9] 
參考資料
  • 1.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弟文略,以兄叉羅卒無後,襲叉羅爵梁郡王。
  • 2.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文暢由是拜開府儀同三司、肆州刺史。家富於財,招致賓客,窮極豪侈。
  • 3.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與丞相司馬任胄、主簿李世林、都督鄭仲禮、房子遠等相狎,外示杯酒交,而潛謀害齊神武。自魏氏舊俗,以正月十五日夜為打蔟戲,能中者即時賞帛。胄令仲禮藏刀於袴中。
  • 4.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為任氏家客薛季孝所告。以姊寵,止坐文暢一房。文暢死時年十八。 弟文略,以兄叉羅卒無後,襲叉羅爵梁郡王。文暢事當從坐,靜帝使人往晉陽,欲拉殺之。神武特加寬貸,奏免之。
  • 5.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初,神武遺令恕文略十死,恃此益橫,多所陵忽。
  • 6.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平秦王有七百里馬,文略敵以好婢,賭取之。明日,平秦王使人致請,文略殺馬及婢,以二銀器盛婢頭馬肉而遺之。
  • 7.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平秦王訴之於文宣,繫於京畿獄。文略彈琵琶,吹橫笛,謠詠倦極,便卧唱輓歌。
  • 8.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居數月,奪防者弓矢以射人,曰:"不然,天子不憶我。"有司奏,遂伏法。
  • 9.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文略嘗大遺魏收金,請為父作佳傳,收論榮比韋、彭、伊、霍,蓋由是也。
  • 10.    《北史•卷四十八•列傳第三十六》:文略嘗大遺魏收金,請為父作佳傳,收論榮比韋、彭、伊、霍,蓋由是也。
  • 11.    《北齊書•卷四十八•列傳四十》:高祖遺令恕文略十死,恃此益橫,多所陵忽。
  • 12.    《北齊書•卷四十八•列傳四十》:文略殺馬及婢,以二銀器盛婢頭馬肉而遺之。平秦王訴之於文宣,繫於京畿獄。文略彈琵琶,吹橫笛,謠詠,倦極便卧唱輓歌。居數月,奪防者弓矢以射人曰:“不然,天子不憶我。”有司奏之,伏法。
  • 13.    《北史•卷十三•列傳第一》:彭城太妃爾朱氏,榮之女,魏孝莊後。神武納為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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