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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鎖定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於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 
中文名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發佈部門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佈日期
2012年09月29日
實施日期
2012年12月01日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
法規類別
文化綜合規定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條例全文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 
發文字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3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推動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與建設文化強省的戰略目標相適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健全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實行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代表性傳承人補貼、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給予扶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民族宗教、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衞生、體育、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出版、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1]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和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佈、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相關數據庫。普查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調查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應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和鮮明地域或者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
第十六條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七條
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項目的保護單位、保護目標和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説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五人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七人以上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初評意見、審議意見分別經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建立由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未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組成。
專家評審小組成員一般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縣級專家評審委員會組成人數不足七人的,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可以參加專家評審委員會,但不得超過三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説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目錄,並將該目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及時採取下列搶救性保護、保存措施:
(一)採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和建檔;
(二)徵集相關資料和實物;
(三)保護、保存相關場所、遺蹟;
(四)其他搶救性保護、保存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直接相關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識説明,建立專門檔案。
標識説明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名稱、級別、簡介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和瀕危項目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1]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
第三十條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和保護單位予以公佈。
市(州)、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名單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三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技藝展示、藝術創作、講學及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傳承補貼;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採取收徒、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新傳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三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妥善保存;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當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和傳統節慶表演等活動,以及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三)對高齡或者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發放生活補貼;
(四)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採取助學、獎學或者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進行考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認定該項目保護單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三十八條
文化館(羣藝館)、圖書館、藝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和保護工作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播活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公共文化設施,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和傳承。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捐贈或者委託給政府設立的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
第四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編入地方教材,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1]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鮮明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適合生產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傳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佈局,加強引導扶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範中心、示範基地或者示範園區,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化、市場化、社會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金、場所、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限量開採、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密切相關的動物、植物和珍稀礦產等天然原材料,嚴禁非法獲取或者盜賣。
第四十五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可以依法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四十六條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專項保護規劃,聽取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居民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文化生態保護區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在政策優惠、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的研究。
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五十一條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藝術創作、出版、產品開發、旅遊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 [1]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責令返還保護經費和傳承補貼,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流失或者場所損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
(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的;
(四)貪污、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五)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1]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1-2]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會議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壯大文化產業,推動文化強省建設,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越來越受到國際、國內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我省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大省,民族民間文化藴藏豐富。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省普查基本完成,普查數據庫建設走在全國前列;名錄體系基本建立,截止2011年底,公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60項、項目保護單位353個,其中84項名錄、106個項目保護單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項目保護單位,規模居全國第十一位;傳承人保護得到加強,命名省級傳承人299名,其中國家級傳承人39人;整體性保護取得階段性成果;宣傳展示活動成效顯著,在國內外重大活動中產生良好反響,為擴大湖北在國內外的影響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着形勢的發展,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佈後,我省尚未出台相應的實施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缺乏體現本省特色的配套制度支撐。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的衝擊,其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予以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漸漸失傳,許多傳統民間文藝、禮儀和習俗正在消失,有的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濫用和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等等。三是有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非常豐富,但缺乏全面、系統、科學的保護;有的地方存在“重申報、輕保護”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基礎還比較薄弱。因此,制定《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對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文化強省”戰略,推動我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6年,我廳啓動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工作。2007年,成立立法工作小組,組織開展立法調研、專家論證等基礎工作,並起草《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初稿。2008年,《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08-2012年立法規劃。2009年,在廣泛徵求、認真吸納全省文化部門和武漢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省社科院等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廳黨組審議,將《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送審稿)》分別報送省人大和省政府。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佈後,我們結合我省實際,對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形成《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送審稿)》,再次報送省人大和省政府。該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計劃中的審議項目。2012年初,省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宜昌、恩施等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併到宜昌、荊州、潛江市進行調查研究,在反覆協調、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本草案。2012年7月,草案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省政府議案的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草案中的四個重要問題
(一)關於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政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責任主體。因此,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職責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主要是編制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本級中長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給予扶持(第四條);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採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第二十五條)等。為了夯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基礎,草案還對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職責作了規定(第六條)。
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職責,並規定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協調(第五條)。此外,草案採納了省經信委的意見,規定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五條)。
(二)關於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三條“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的規定,草案結合我省實際設置專章(第三章),對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作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層級,規定省、市、縣級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和鮮明地域或者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保護(第十二條)。二是明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程序,包括申請、評審、公示、公佈、備案等(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三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評審工作的原則和異議的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關於認定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是依託於人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等為表現手段,以口傳心授為延續方式,是一種活態文化,其延續和發展離不開傳承人的傳承與傳播。草案從三個方面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提供製度保障:一是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主體、認定條件、認定程序、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帶徒授業、展示技能、出版技藝資料等傳承與傳播活動(第二十五條)。三是建立了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機制(第三十條)。
(四)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種保護措施
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的多樣性,草案圍繞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總體方針(第三條),設置專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作了一系列規定(第五章)。一是搶救性保護。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採取搶救性保護、保存措施(第三十二條)。二是生產性保護。草案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開發具有鮮明地域或者民族特色的文化產品,並採取與經貿、旅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傳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三是整體性保護。由於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與特定的生態環境相依存,因此草案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數量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可以依法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四是全社會共同保護。草案規定了新聞媒體、學校、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應發揮各自優勢和作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播活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各種方式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以上説明並草案,請予審議。 [3]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7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文化強省建設,建設共有精神家園,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和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網站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8月下旬,劉友凡副主任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衞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先後到黃岡市及紅安縣、十堰市及武當山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大代表、非遺研究專家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意見,實地考察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和傳承基地。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文化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提前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9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體例結構。有些委員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調查,是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的前提和基礎,可將第二章和第三章合併;傳承與傳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環節,合理利用、促進發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方式,建議按此思路對相關章的章名進行修改,並對有關條款進行調整,以突出重點,明晰思路。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二、三章合併作為第二章,章名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和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四章調為第三章,章名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第五章調為第四章,章名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界定。有些委員、教科文衞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提出,公眾對於非物質文化的概念及其內涵外延還不甚明瞭,建議對其定義及範圍作出界定,以利於理解和操作。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依據上位法增加相應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三條)
三、關於政府的責任。有些委員、教科文衞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是公益性事業,建議在條例中明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強化、細化政府在組織領導、經費保障、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二是規定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四是健全工作機構,加強工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五是增加實行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監督檢查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四、關於代表性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有些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評審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應當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建立完善專家評審制度和相關認定程序,確保評審認定工作公平公正。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二是規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三是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傳播的具體措施。有些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還應當鼓勵和支持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還有些地方提出,政府應當對高齡或者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幫助。針對目前部分項目傳承後繼乏人的狀況,建議增加培養後繼傳承人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二是增加公共文化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和保護工作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交流和傳播的內容;三是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編入教材,納入素質教育內容,提高青少年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高齡或者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發放生活補貼。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學藝者可以採取助學、獎學、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資助學藝者學習技藝。(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六、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有些委員和一些地方提出,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既可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生產實踐中得到積極保護,增強其生命力和活力,也可以提高經濟效益,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合理規劃佈局,加強引導扶持,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生產性保護示範中心、示範基地或者示範園區,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金、場所、宣傳推介、產品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幫助;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在政策優惠、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此外,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應當鼓勵加強國內外合作交流,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提高其影響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二是鼓勵和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建立教學、研究基地,開展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三是鼓勵和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提出,對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流失或者場所損毀的保護單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失職等行為,設定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關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適當調整。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增加了13條,刪去了7條,合併了3條,章節由七章變為六章,條款數由49條調整為56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4]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實施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執法檢查組於今年8月對《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在周洪宇副主任的帶領下,採取三種方式開展檢查。一是專題聽取了省政府及文化廳、發改委、教育廳、財政廳、住建廳、旅遊委等相關部門的情況彙報。二是赴武漢市、宜昌市及長陽縣、荊門市及京山縣、恩施州及恩施市、咸豐縣進行了實地檢查,察看了武漢市礄口區、宜昌市長陽縣等5個非遺保護中心和恩施燈戲、恩施揚琴、夏氏丹藥製作技藝、土家族吊腳樓營造技藝等15處非遺傳承基地,與當地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非遺傳承人及部分省人大代表進行了座談交流。三是委託全省其他市、州、林區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自查。
從檢查情況看,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條例》貫徹實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省目前現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4項(佔全國1/4)、國家級100項(127個保護單位)、省級347項(546個保護單位)。已建有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5個國家級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23個省級傳承示範基地、22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全省基層還建有非遺傳習所260多個、非遺展廳(專題展示館)250多個。我省屈原故里端午文化節、中國長江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展、國際漆藝展、湖北地方戲藝術節等非遺展演活動享譽海內外,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斷依法穩步推進。但非遺保護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非遺存續狀況依然嚴峻。現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加強社會宣傳,大力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文化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網站、微信等新興媒體,大力宣傳《條例》,普及非遺知識,利用春節、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和“文化遺產日”,廣泛開展非遺展覽、展演、展示活動,有力提升了全社會對非遺的認識。如,武漢市充分挖掘非遺資源,逐步形成了武漢國際雜技藝術節、中華傳統木偶皮影藝術節、迎春舞龍大賽等一批在全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非遺品牌活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
(二)加強頂層設計,積極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政策支持。為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省政府及文化部門先後下發了《關於支持湖北戲曲傳承發展的實施意見》、《湖北省“十三五”時期文化事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湖北省文化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納入了“十三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為非遺保護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政策支撐。恩施州“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建立健全搶救、保護、開發、利用體系,全面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規劃和建設工作。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武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使上位法精神、原則、規定得到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強化。
(三)加強隊伍建設,努力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一是加大業務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專職人員能力水平。近三年來,省文化廳每年舉辦多期各類業務培訓班,邀請省內外優秀專家講解非遺法律法規、非遺專業知識與保護技術,交流先進經驗,使全省非遺保護工作專職人員業務水平不斷得到提升。二是開展專業教育,破解戲曲人才青黃不接難題。湖北藝術職業學院積極與省地方戲曲藝術劇院及有關縣市文化部門合作,開設戲曲劇種專業教學,培養地方戲劇人才。三是舉辦項目培訓,不斷擴大傳承人隊伍。省文化廳對剪紙、刺繡、漆器類240多位傳承人進行了專業培訓。四是文教聯手,深入開展非遺進校園活動。通過“湖北省中華優秀文化藝術傳承學校”建設和非遺進校園活動的持續開展,湧現出了武漢關小學、長陽縣資丘鎮中心小學、夷陵區鴉鵲嶺梅林小學、建始縣長梁民族學校、武穴市岳飛武校等一大批示範學校,讓優秀傳統文化在青少年心中生根開花。五是狠抓民間協會建設,最大限度網絡民間文藝愛好者,使非遺項目活態傳承逐步常態化。
(四)加強示範引領,不斷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近幾年,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緊緊圍繞保存、保護等核心任務,鼓勵基層大膽探索,努力推動基層保護工作做深、做細、做實。省文化廳制定下發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十個一行動計劃”,明確了“十三五”期間各級文化部門及項目保護單位的主要任務。積極推廣長陽、秭歸、鄂州、潛江等地開展搶救性記錄與數字化保護經驗,非遺基礎檔案建設不斷加強;大力宣傳恩施、黃岡、夷陵等地建立傳承所、傳承基地做法,推出了一批優質規範的非遺傳承鄉土教材;積極指導武漢、荊州、鄂州等地開展非遺展館、展廳建設,推動非遺展示工作快速發展。通過多方探索,武當武術、紅安大布、黃梅挑花、陽新布貼等250多個重點項目得到有效傳承與保護,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日益顯著。
(五)注重檢查督辦,加大《條例》落實力度。《條例》頒佈實施三年多來,省政府相關部門每年開展一次專題檢查,督促各地將《條例》規定落實到位。武漢市建立了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21個市直部門參加的市非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推進該市非遺保護工作。咸寧市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了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決議,就提高認識、突出重點、強化責任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黃岡、咸寧、十堰等市人大常委會均就《條例》貫徹實施開展了執法檢查,有力推動了非遺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貫徹實施《條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非遺的內涵瞭解不多,對非遺的價值認識不足,缺乏非遺保護的緊迫感、使命感。檢查發現,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重有形、輕無形,重視非遺保護的經濟價值,而忽視其思想、文化價值現象;工作中短期性、功利性行為還比較多,對非遺保護的基礎性、長久性工作重視不夠。非遺保護工作存在着上面熱、下面冷,圈內熱、圈外冷,申報熱、保護冷,少數項目熱、大部分項目冷等冷熱不均現象,全省各地非遺保護工作還很不均衡。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不夠完善。
《條例》第六條規定:“建立完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但檢查發現,大部分市、縣還沒有建立非遺保護聯席會議制度,文化部門唱“獨角戲”現象較為普遍,非遺保護的整體推進乏力。已建立的省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也還不夠完善。非遺項目保護規劃、十大類保護規範、場館建設、傳習所建設等一系列規範的建立等還有待深入探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按照《條例》有關規定,應健全非遺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但檢查發現,目前全省僅省、武漢市、十堰市成立了獨立的非遺處(科),只有長陽、通山、陽新建立了獨立的非遺中心,其餘非遺保護中心均為羣藝館、文化館的一個部門,且工作人員中專職的不到1/4。多數工作人員只能侷限於報項目、報傳承人、報經費等簡單工作層面,在項目價值、歷史淵源等深度研究方面遠遠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投入不足。
《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從檢查情況看,還有部分縣市沒有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已納入的標準也普遍不高。項目保護經費普遍沒有納入預算,只有很少幾個縣市將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導致市、縣級項目與傳承人保護基本處於空白狀態。省級非遺保護專項資金目前僅有1400萬元,難以滿足全省非遺保護工作要求。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後繼乏人。隨着全球化、新型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主要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農耕文明時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土壤及其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衝擊,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只有社會效益,沒有經濟效益,傳承缺乏現實動力,從而導致許多項目後繼乏人。如國家級項目漢劇代表性傳承人程彩萍曾坦言,她很想找人傳授所持表演技藝,但由於學習所需時間長,且很難得到較好的收益,一些被傳承人都選擇了放棄。
三、貫徹實施《條例》的幾點建議(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祖先留給我們的共同財富,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文化多樣性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連接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繫國家統一的基礎,更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對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要對優秀傳統文化“理清楚”、“説清楚”、“活起來”、“實現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各級政府要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從增強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傳承民族文脈、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戰略高度來理解和認識非遺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加強領導,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要依法建立協調有效的工作機制,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非遺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創新宣傳方式,大力營造保護氛圍。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各種新聞媒體開展《條例》的宣傳,普及非遺知識,提高保護意識。主體上,將文化部門與其他部門相結合;
載體上,將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相結合;形式上,將常規方式與非遺場館建設、漫畫宣傳、數字化傳播等新形式相結合;語言上,將專業語言與更接地氣的民眾語言相結合;時段上,將重點節日與日常宣傳相結合,促進宣傳常態化、系統化、多樣化,吸引社會各有關方面和廣大有識之士共同參與非遺保護,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農村、進社區,讓更多人民羣眾認識非遺、瞭解非遺、熱愛非遺,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輿論氛圍。
(三)完善工作格局,強化人才保障。非遺傳承,人才是關鍵,後繼有人,才有發展活力。要進一步加強非遺保護專門機構與人才隊伍建設,依法建立獨立的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市、縣要逐步建立一支穩定、適應工作要求的專職隊伍。要積極推進項目保護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老文化工作者、民間文藝團隊、文化志願者積極性,不斷壯大保護隊伍規模。加大培訓頻率,創新培訓方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與實效性,不斷提升專職隊伍思想業務素質。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遺保護、傳承和宣傳工作,實現非遺保護工作的社會化。
(四)健全投入機制,拓寬資金渠道。各級政府要依法將非遺保護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財政收入同步增長的機制,確保非遺保護基礎性工作正常開展。要加大對體現湖北特色的重點項目的傳習培訓支持力度,加強非遺館、專題博物館建設,逐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資金補償機制,支持民間文藝團隊發展。加強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遺保護工作進行捐贈和贊助,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
(五)加強分類保護,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始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要根據非遺項目的不同生存狀態,分類指導,分別採取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在傳承的基礎上加強創新發展,使非遺保護與文化建設、旅遊發展、民眾生活改善有機融合。利用“互聯網+”,搭建網絡宣傳平台,積極展示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大文化受眾與影響,打造湖北特色品牌,充分發揮和展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魅力,更好地發揮非遺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5]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相關報道

我省非遺保護取得重大進展,昨日,《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頒佈實施會議在漢陽江欣苑社區省非遺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舉行,會議對《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的頒佈過程、意義等做了介紹。
據省文化廳負責人介紹,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規,我省的條例對非遺工作原則、非遺項目和傳承人的專家評審制度和相關認定程序、 生產性保護和整體性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強化和細化規定。
《條例》着重對目前我省部分非遺項目傳承後繼乏人的狀況作了針對性的專項扶持,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和保護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和傳統節慶演出等活動,以及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對高齡或者經濟困難的代表性傳承人,發放生活補貼;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此外,《條例》還規定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編入地方教材,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據省文化廳負責人稱,目前,我省已經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保護體系,有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4項、國家級名錄84項(106個項目保護單位)、省級名錄260項(353個項目保護單位)、市級名錄554項、縣級名錄1732個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39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452人,《條例》頒佈後,這些寶貴的遺產將會得到更好的傳承和利用。 [6] 

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相關新聞

10月23日,《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頒佈實施新聞發佈會在武漢市漢陽區江欣苑社區舉行。這是湖北省非遺保護事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誌着保護非遺從此有法可依。副省長張通出席會議。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規,該條例結合湖北省實際,強化政府的責任,明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規定建立完善非遺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遺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立了非遺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的評審制度等,支持建立傳承基地,開展普及活動,並明確了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針對保護經費不到位和嚴重不足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非遺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同時規定應當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
該條例由省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