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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大綱

鎖定
《法理學大綱》是中共一大代表李達創作的法理學著作,1948年首次出版。 [1] 
《法理學大綱》一書現存只剩一部分,共有3篇,12章。除論述了法理學的一些基本問題,如法理學與世界觀及社會觀,法理學的對象、任務與範圍,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法律與國家的關席系,法律的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等等而外,還以一整篇的篇幅對西方各個法學流派的學説,作了簡要的介紹和深刻的批判。
《法理學大綱》是中國法學研究中的重要文獻,對中國法學研究有較大影響。 [2] 
作品名稱
《法理學大綱》
作    者
李達
首版日期
1948年 [1] 
字    數
約十萬字
類    別
法理學

法理學大綱內容簡介

《法理學大綱》一書分為三個部分。其中第一篇是緒論,第二篇是各派法理學之批判,第三篇是法律之論理的考察。首先,李達論述了法理學的對象、任務和範圍。法理學的最高任務是要揭示法律隨着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過程,明確其在世界與社會中的地位,同時也要探究法律與社會的聯繫,並將其應用於社會改造之中,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其次,他闡述了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指出只有客觀論理學(辯證邏輯)才是科學的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法律概念包括主體、客體以及主客體的統一,三者具有聯繫性、整體性和發展性,法理學研究工作必須以中國的具體現實為基礎,探求社會發展的規律,並以此來指導具體實踐,這才是法理學研究工作的唯一且正確的途徑。第三,他探討了法理學的三個基本問題。法理學研究的是法學領域中最基本的問題,法學領域的其他分支都是在法理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總結出了法律的本質,揭示了法的規範性、強制性與命令性這三個基本屬性。他認為,在私有社會,階級性就是法律的本質屬性,而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為了保障某一階級的利益。第四,評析了法理學的各流派,同時對它們共同的缺陷進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雖然這些法理學流派對於當時的法學研究做出了重大貢獻,並且後來的流派對於先行流派都有不同程度的補充和發展,但這些流派都暴露了其固有的缺陷——它們的觀點都是非科學的。最後,他考察了法理學與哲學的關係。科學的法理學必須以科學的世界觀為基礎,而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是唯一科學的世界觀。科學的世界觀由自然觀與社會觀兩部分構成。法律現象既屬於世界萬有現象,又屬於社會現象。法理學“是通過社會觀而接受世界觀的指導的”,即社會觀直接指導法理學,世界觀間接指導法理學。科學的社會觀包括三個方面:其一,堅持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根本原則;其二,以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過程和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其三,認為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衝突是一切社會現象發展的根本動力。 [1] 

法理學大綱作品目錄

第一篇緒論
第二篇各派法理學之批判
第三篇法律之論理的考察
第一章 法理學與世界觀及社會觀
第一節 法理學與世界觀
第二節 法理學與社會觀
第二章 法理學的對象、任務與範圍
第一節 法理學的對象
第二節 法理學的任務
第三節 法理學的範圍
第三章 法理學的研究方法
第一節各派法理學所標明的方法與所應用的研究方法之差異
第二節 法理學的研究方法與客觀論理學——法律上的概念與判斷
第三節 法律上的推理
第一章 古代哲學派與中世紀神學派
第一節 希臘的法理學
一 法理學之先驅
二 柏拉圖
三 亞里士多德二
第二節 羅馬的法理學
一 西塞羅
二 羅馬法學家
第三節 中世紀的神學派
一 奧古斯丁
二 阿奎那
第二章 自然法學派
第一節 擁護君.權的自然法學派
一 自然法學説的由來
二 格老秀斯
三 崔布斯
第二節 提倡民權的自然法學派
一 洛克
二 盧梭
第三章 玄學派、歷史學派與分析學派
第一節 玄學派
一 康徳
二 黒格尓
第二節 歷史學派
一 歷史學派的背景
二 薩維尼
第三節 分析學派
一 布拉克斯頓與克里斯襄
二 邊沁與奧斯丁
第四章 社會晢學派與比較法學派
第一節 社會哲學派
一 社會功利泯
二 新康徳派
三 新黑格尓派
第二節 比較法學派
一 比較法學的由來
二 比校法學的前途
第五章 社會法學派
第一節 準備期的社會法學
一 機械論時期
二 生物學時期
三 心理學時期
第二節 統一期的社會法學
一 統一期社會法學的形成
二 統一期社會法學的要旨
第六章 各派法理學的總批判
第一節 各派法理學的總結
第一節 各派法理學的的共同缺陷
第一章 法律與國家的關係
第一節 國家的目的與法律的作用
一 各派法理學的國家觀與法律觀
二 科學的國家觀與法律觀
第二節 各派關於法律與國家的關係的曲解
一 混同國家與社會的謬誤
二 法律的拘束力與國家的權力之關係
第二章 法律的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第一節 法律的本質與現象
一 從法律的現象到法律的本質
二 法律的本質的顯現過程
三 法律的本質與道德
第二節 法律的內容與形式
一 法律的內容與形式的統一
二 法律的內容與形式之矛盾的發展
第三章 法律的屬性
第一節 法律的規範性
一 當作行為規範看的法律
二 法律規範的特殊性、規範性與個別性
第二節 法律的命令性與強制性
一 法律的命令性 [3] 

法理學大綱創作背景

七七事變後,李達一直過着顛沛流離的生活,但卻沒有中斷理論研究工作,他翻譯了《世界史教程》,撰寫並發表了《形式邏輯揚棄問題》、《中國社會發展遲滯的原因》等文章。1947年春,李達應聘到湖南大學法律系任教授。當時國內局勢對李達下達了各種“禁令”禁止其宣傳馬克思主義,也不讓他講最擅長的社會學和經濟學,只能講從未講過的法理學。其實,李達並非不擅長法理學,但他早年翻譯《法理學大綱》的經歷加深了他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理解,也為他教授法理學和編寫《法理學大綱》提供了極大幫助。在當時嚴峻的政治情況下他不顧個人安危,依然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講授社會學、經濟學和法學。他以極大的毅力,克服嚴重的病痛的折磨完成這一著作。 [1]  [2] 

法理學大綱作品思想

《法理學大綱》出於某些原因,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等人都不曾在著作中明確將唯物史觀的法學思想系統化、體系化,李達的著作恰好填補了這一空白,他在《法理學大綱》中嘗試系統地闡述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思想。
(一)以唯物史觀為理論基礎將法理學研究奠基於唯物史觀之上
唯物史觀認為,法律的存在與發展受到社會存在和經濟制度的影響與制約。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經濟學手稿(1857——1858 )》、《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書中,我們可以找到馬克思恩格斯零散的法律觀點一他們通過對法律制度歷史演變的研究,得出私有制和國家的誕生導致法律誕生的結論,並且通過羅馬法的例子很好地解釋了法律的誕生與私有制形成的關係。
(二)以唯物辯證法為方法對法理學中的-系列問題進行分析
李達闡述並論證了唯物史觀與唯物辯證法的關係。他認為,辯證唯物論既是世界觀,又是認識論,包括自然辯證法和歷史辯證法。自然辯證法是對自然科學成果的概括,將自然現象的發展法則納為研究對象;而歷史辯證法則是社會科學成果的概括,主要研究對象為社會現象的發展法則。李達不僅將唯物辯證法應用於社會歷史領域,還以唯物辯證法為方法,對法理學中的一系列問題進行分析。
1.運用唯物辯證法分析了法律與經濟基礎的關係
2.運用唯物辯證法分析了法律的本質與現象的關係
3.運用唯物辯證法分析了法律的內容與形式的關係
(三)從中國的具體實際出發將法理學研究與中國社會現實緊密聯繫起來
李達抨擊舊中國的法學研究嚴重脱離國情、盲目照搬西方法律的做法。當時法學界有人詭稱,西方最新的法律思想能夠完美適配中國的民族心理。李達對此進行了有力反駁。他闡述了法理學研究必須從實際出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指出了中國法理學研究的方法。首先,要總結出法律發展的規律,人類社會的發展影響法律的發展過程,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特定階段也對當時的法律發展起重要作用;其次,用世界發展和法律發展關係的規律來研究中國社會與法律發展的關係,在中國的特定環境下建立能適應其發展的法學體系,使之指導中國法律的具體實踐。在李達看來,只有在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的指導下,將世界法律發展的規律與中國的現實相結合,法理學研究才能取得實質性進展,也只有這樣,才能對中國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改造,使之適應中國的社會現實,促進中國社會的發展。 [1] 

法理學大綱作品影響

《法理學大綱》將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理學的基本觀點應用於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當中,建立、發展和完善一套能夠解決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現實問題的法學理論,以更好地指導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李達的《法理學大綱》正是為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國化研究提供了思路和方法,為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國化做出了重大貢獻,推動了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國化的發展,為中國法理學研究指明瞭方向。 [1] 

法理學大綱作品評價

無產階級革命家毛澤東:《法理學大綱》是中國人自己寫的第一部馬列主義的哲學教科書,是中國唯物辯證法運動達到成熟階段的重要標誌之一。 [4] 
法學家韓德培教授: 《法理學大綱》為中國國法學研究開闢了一條新路,是我國法學研究中的重要文獻。 [5] 

法理學大綱出版信息

1948年《法理學大綱》首次出版,共兩冊;1983年,法律出版社再次出版了《法理學大綱》的部分殘留稿三篇十二章,共計十萬字左右。 [1] 

法理學大綱作者簡介

李達(1890-1966),字永錫,號鶴鳴,湖南零陵(今屬冷水灘市)人。中國傳播馬克思主義的先驅者,中國共產黨的重要創始人之一,卓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家、理論家、宣傳家和教育家,為中國共產黨的創建特別是為黨的思想理論建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曾翻譯《唯物史觀學説》等書籍,代表著作有《社會學大綱》,《唯物辯證法大綱》,其重要論著已編人《李達文集》。他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研究和宣傳,曾被譽為“紅色教授”、“理論界的魯迅”。1920年——1921年主編《共產黨》月刊、《新時代》雜誌。新中國成立後,歷任湖南大學校長、武漢大學校長等職。 [6-7] 
參考資料
  • 1.    朱曉璇.李達與馬克思主義法理學中國化——李達《法理學大綱》探論[J].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2016,(第1期)
  • 2.    韓德培著.韓德培文集(下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8:284-285
  • 3.    李達.法理學大綱:法律出版社,1983年11月第1版:1-4
  • 4.    陶德麟著.陶德麟自選集:學習出版社,2012.01:第527頁
  • 5.    陶德麟著.陶德麟自選集:學習出版社,2012.01:529-530
  • 6.    中共嘉興市委宣傳部,嘉興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嘉興學院紅船精神研究中心著.中國共產黨早期組織及其成員研究:中共黨史出版社,2013.12:第70頁
  • 7.    潘耀遠等編著.新世紀少年百科知識博覽學理學説: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2011.07: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