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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權

鎖定
法律解釋權,是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作出的説明和闡述的權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5] 
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離,它被單列為一種權力,一種通過解釋形成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釋性規定的權力,在審判領域,只有最高法院擁有法律解釋權。即法律解釋一般是指與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法律適用相聯繫的一項活動,它附屬於裁判權,是裁判者適用法律的一個基本前提;有權裁判就有權解釋相矛盾。 [6] 
中文名
法律解釋權
定    義
對法律作出法定解釋的權利
隸屬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解釋權法律依據

法律解釋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 
只有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法律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 [1]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3] 
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 

法律解釋權解釋流程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八條 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四十九條 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3] 

法律解釋權解釋效力

第五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 

法律解釋權案件剖析

  • 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上訴一案,並依法當庭宣判。
被告人趙春華於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上訴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海河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同年10月12日22時許,趙春華被公安機關巡查人員查獲,當場收繳槍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於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均剛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其非法持有槍支的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二審庭審期間,其能夠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議對趙春華適用緩刑,故酌情對趙春華予以從寬處罰。
  • 案情評析
趙春華案被討論最多的,當屬槍支的認定標準問題。從案件爭點來看,一審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及《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認定趙春華射擊攤上的氣槍屬刑法意義上的槍支。但上訴意見認為,公安部上述文件所依據的試驗及理由不科學、不合理,且屬內部文件,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二審判決引用《槍支管理法》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的規定,判定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維持了一審關於案件的定性,最後在量刑時通過緩刑這一途徑,化解了該案的輿論危機。
表面上看,二審裁判引用法律賦予公安部門槍支管理權這一點,似乎無可辯駁。但實際上,裁判對規範性文件照單全收的做法,是十分危險和有害的,因為它假定公安部門在行使槍支管理權過程中的行為(包括諸如制定規範性文件這樣的抽象行政行為)都是正確的,都是基於對法律的準確理解,或者即便有錯誤,哪怕該錯誤將導致裁判的不公正,也是不可違背或撤銷的。
事實上,槍支認定標準過低,早已不是第一次挑戰公眾的情感認知底線,但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卻似乎從未對這一標準提出過反對。站在司法機關的角度,改判趙春華緩刑,也許是可為且能被各方所接受的方案。產生這種判決結果是因為,一則有眾多先例存在,改變槍支認定標準會導致同案不同判;二則我們的法官並沒有法律解釋的權力,對於什麼是槍支,即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也無權自行解釋判斷。根據法律規定,有權解釋法律的主體只有三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最高法和最高檢(司法解釋)。基於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的原則,法官解釋法律會被視為越權。(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評)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