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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旭

(湖南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

鎖定
歐陽旭,男,土家族,1963年10月出生,湖南永順人,大學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廳級)。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陽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歐陽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1] 
中文名
歐陽旭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土家族
籍    貫
湖南永順
出生日期
1963年10月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性    別
參加工作日期
1981年7月

歐陽旭人物履歷

1979.09--1981.08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農機學校農業機械化專業中專生
1981.08--1984.04 湖南省永順縣農機局艾坪公社農機技術員
1984.04--1986.10 湖南省永順縣科協幹部
1986.10--1989.08 湖南省永順縣砂壩鄉黨委委員、鄉長(1986.12任)
1989.08--1991.10 中科院管理幹部學院政治系紀律檢查專業離職脱產大專學習
1991.10--1993.11 湖南省永順縣高坪區委書記
1993.11--1994.12 湖南省永順縣農委主任、黨委書記
1994.12--1995.08 湖南省永順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5.08--1996.01 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
1996.01--2001.01 共青團湘西自治州委書記、黨組書記(其間: 1998.02--1998.07 湖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7.09--1999.12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本科學習)
2001.01--2006.04 湖南省龍山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縣長(2001.03任) (其間: 2002.05--2002.12 掛職任國家科技部發展計劃司司長助理)
2006.04--2006.10 湖南湘西自治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6.10--2010.12 湖南湘西自治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辦主任
2010.12--2011.09 湖南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辦主任
2011.09--2011.12 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發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州西開辦主任
2011.12--2012.02 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發改委主任,州西開辦主任
2012.02--2012.10 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2.10--2012.12 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黨組書記
2012.12--2014.12 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4.12--2019.04 湖南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 
2019.04--2019.04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湘西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3-5] 

歐陽旭人物事件

歐陽旭涉嫌違紀

2019年4月26日消息,湖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湘西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歐陽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歐陽旭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21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歐陽旭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歐陽旭在擔任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縱容包庇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政法系統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司法案件處理、申報國家貸款貼息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他人辦理暫予監外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歐陽旭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踐踏黨紀國法,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歐陽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5] 

歐陽旭決定逮捕

2019年11月8日消息,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歐陽旭作出逮捕決定。 [6] 

歐陽旭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24日據高檢網消息,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歐陽旭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處理司法案件、幹部任免使用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併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歐陽旭開庭審理

2020年6月30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處理司法案件、幹部任免使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67.42957萬元;2012年,歐陽旭為罪犯吳某某違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吳某某被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期間,吳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偵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歐陽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歐陽旭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市紀委監委、政法系統幹部及社會各屆羣眾旁聽了案件庭審。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8] 

歐陽旭一審宣判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副廳級)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歐陽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處理司法案件、幹部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67萬餘元;2012年,歐陽旭為罪犯吳某某違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吳某某被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期間,吳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偵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歐陽旭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歐陽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歐陽旭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