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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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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結構,法學術語,法律權利的各要素相對穩定的排列組合關係,出自《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
中文名
權利結構
出    處
《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
定    義
法律權利的各要素相對穩定的排列組合關係
由這樣三個部分組成:(1)積極行為的權利,即權利人自己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2)請求權,即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法律義務的可能性;(3)要求保護的權利,即在義務人違反法律要求其所承擔的義務時,權利人訴諸國家,要求協助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權利的三個要素處於不同分割的聯繫之中,積極行為的權利是它們的中心,它體現了一定社會條件所允許的行為自由和主體的積極性、獨立性。但是沒有請求權和潛在的要求保護權的配合,積極行為的權利也無法實現,失去其特殊的法律性,即積極行為的權利只有在義務人不侵犯權利人的利益(消極的不作為)或按照主體的要求履行實施一定行為的法律義務(積極的作為)的情況下權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證。同時,當義務人不承擔義務因而使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求助於國家,被侵犯的權利才能得到保護。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3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