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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比

鎖定
案比又稱案户比民,是漢代的户口登記與核查,這是户籍管理的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工作。《東觀漢記》稱:“方今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户口次比之也。”《後漢書·江革傳》李賢注“案比”道:“案驗以比之,猶今貌閲也。”
中文名
案比
別    名
案户比民
所處時代
漢代
出    處
東觀漢記

案比解釋

案户比民:清理户籍人口。《後漢書·禮儀志中》:“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哺之以糜粥。

案比由來

秦始皇 秦始皇
中國曆代政府為掌握户口數量而設置的一種簿籍登記制度。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了這種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户籍制度。漢代户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户口數,它是政府制士處民,徵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户口,當時稱為案户比民或案比。
戰國以來,秦即實行户口調查登記。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户口,當時稱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時間規定在八月。漢初採用秦歷,以十月為歲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冊,適值歲末結束。
這時也是一歲田功告竣的時候。案比時民户每人均須親身到場。據《後漢書·江革傳》記載,每歲案比,江革自己挽車送母親到縣廷接受主吏驗視,可見漢代案比的嚴格。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户籍户籍的內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分、相貌、財富情況等。漢縣、道有户曹,主管户口簿籍。編造户籍應屬户曹職掌。
歲終時,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郡國上計於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設户曹主管全國户籍上計項目有本縣、郡户籍民數、墾田數量、錢穀入出、“盜賊”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

案比歷史發展

案比早期發展

長期以來,人們多認為漢代統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關案比時間的記載也的確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東觀漢記》外,又有《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鄭玄注:“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閲民數及其財物也” 。鄭眾雲:“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賈公彥疏:“漢時八月案比而造籍”。《呂氏春秋·仲秋紀》高誘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户,賜高車鳩杖粉粢時也”。
《兩都賦》 《兩都賦》
《續漢書·禮儀志》的記載與之類似:“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八十、九十禮有加賜” 。《金石萃編》卷一八收有中平三年褒揚蕩陽令張遷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煩於鄉”。《後漢書·皇后紀序》亦言:“漢法常因八月算人” 。“案比造籍”之後,各縣要將案比後的户口等項數字上報郡國,郡國在九月派上計吏上報漢政府,上計之計,指計簿,如《續漢書·禮儀志》雲:“計者,計簿也”。其中,户口狀況是核心內容,《後漢書·光武紀》:“遣使奉計”李賢注:“計,謂庶人名籍”。

案比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認真瀏覽一下上述史料記載,可以發現:所謂“八月案比”,都是東漢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説東漢時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計,則毫無問題,但若放之於西漢,則不免讓人質疑。西漢時期有關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漢書·高帝紀》五年的記載:“八月,初為算賦”。但這裏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漢儀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作注。查檢西漢時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漢的上計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間舉行。下引幾條史料予以證明:班固《東都賦》:“春至三朝,會同漢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圖籍”。
《漢書·武帝紀》:“(元封五年,春三月)還至泰山……因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 。(師古注:“計,若今之諸州計帳也)” 。 “(太初元年春)還受計於甘泉”。 “(天漢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計” 。“(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計”。《淮南子·時則》“三月官鄉”,高誘注曰:“三月料民户口故官鄉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禮記·玉藻》“在官不俟屨”注:“官謂朝廷治事處也”。這樣,“官鄉”就可解釋為將官府移往鄉中辦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們可以認為,西漢是在春間行案比之事。
漢代案比的時間西漢為春間,東漢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種:一種是集縣內民眾至縣衙所在地,統一案驗、登記,驗視地點在户曹。如韋昭《釋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羣聚也”。“《後漢書·江革傳》載:“建武末年,(江革)與母歸鄉里。每至歲時,縣當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搖動,自在轅中挽車,不用牛馬,由是鄉里稱之曰‘江巨孝’” [1] 

案比另一種方式

另一種方式是縣衙有關官吏直接到各鄉進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鄉”當為此義;又前引張遷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煩於鄉”,深受民眾稱頌,應當也是因不將民集於縣廷,而是下鄉案驗,所以下面接着寫道:“隨就虛落,存恤高年。”這一種方式應當是比較普遍的形式,下鄉案驗,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實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時進行家貲估定,何樂而不為?

案比朝代簿籍

1、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 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户籍制度。漢代户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户口數,它是政府制士處民,徵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 ,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户口,當時稱為案户比民或案比 ,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户籍。户籍的內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
2、三國戰亂,民多脱籍。西晉統一全國後,國家户籍制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户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木牘,故稱黃籍。東晉南朝承西晉之制,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户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 ,無徭役賦税。
3、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其依據是每年登記一次的計帳和手實編寫。
4、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户籍,又稱人户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税版籍又稱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額帳等。
5、蒙古建國(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編籍全國遊牧民 ,共編九十五千户,並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實行領民分配這些都登記在青冊上。
6、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賦役,需確查人丁數目,據以徵丁賦,故有編審户口制度。大致為五年編審一次。編審辦法 ,將户分軍、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