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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薦國

鎖定
李薦國,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湖南衡東人,1983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南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院長。
2021年5月,李薦國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10]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薦國受賄案。被告人李薦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李薦國的違法所得21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3] 
中文名
李薦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衡東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畢業院校
衡陽師範學院

李薦國人物履歷

1983.07—1984.07 衡陽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科幹事
1984.07—1985.08 衡陽師範專科學校團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1985.08—1987.05 共青團衡陽市委辦公室、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87.05—1989.01 共青團衡陽市委研究室主任
1989.01—1992.10 共青團衡陽市委青工部部長
1992.10—1995.11 共青團衡陽市委副書記(其中1994.03—1995.11掛職任衡南縣副縣長)
1995.11—1996.06 共青團衡陽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6.06—2000.02 衡陽市城北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00.02—2002.08 衡南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2.08—2006.09 衡南縣委書記
2006.09—2011.09 郴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1.09—2013.03 邵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
2013.03—2015.03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黨組書記
2015.03—2015.04 婁底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提名為市人民政府市長候選人
2015.04—2015.05 婁底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2015.05—2016.03 婁底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6.03—2017.01 婁底市委書記
2017.01—2019.12 婁底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 
2019.12—2020.09 湖南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院長 [3-4] 
黨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一屆湖南省委委員,湖南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5] 

李薦國人物事件

李薦國涉嫌違紀

2020年6月10日,湖南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7] 

李薦國免去職務

2020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免去李薦國同志的省社會科學院院長職務。 [3] 

李薦國決定逮捕

2020年12月22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薦國作出逮捕決定。 [8] 

李薦國提起公訴

2021年1月,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薦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薦國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婁底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李薦國開庭審理

2021年4月2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涉嫌犯受賄罪一案。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夢晉擔任本案審判長,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張勇出庭支持公訴。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薦國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婁底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醫藥銷售、項目承攬、工程款支付、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胞弟及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704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薦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李薦國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9] 

李薦國依法雙開

2021年5月31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第十一屆省委委員、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薦國違反政治紀律,打探案情,串供和偽造證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李薦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目無黨紀國法,踐踏法律,為官不廉,家風不正,親清不分,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湖南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薦國開除黨籍處分,一併終止其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李薦國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10] 
2021年7月14日中國共產黨湖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薦國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省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李薦國開除黨籍的處分。 [11] 

李薦國官方通報

2021年9月,湖南省紀委監委對8起行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衡陽萬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峯單位行賄案。2016年至2019年,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曹峯向婁底市委原書記李薦國提出請託,李薦國通過向有關負責人打招呼,為衡陽萬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攬醫藥銷售業務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至2020年,為感謝和繼續求得李薦國的幫助,曹峯以送現金、“乾股”等方式送給李薦國財物共計千餘萬元。2020年11月,曹峯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李薦國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0年12月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2] 
2023年4月,湖南通報7起省管“一把手”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親友牟利典型案例,其中有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為親屬、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牟利提供幫助並收受賄賂和本人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2016年至2020年,李薦國擔任婁底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權為其妻子馬某、胞弟李某某、特定關係人曹某某在醫藥銷售、工程承攬、融資業務等事項中“提籃子”打招呼、提供幫助,夥同3人收受鉅額賄賂。2006年至2020年,李薦國與馬某違規投資酒業、物業管理、投資管理等多個非上市公司,安排特定關係人曹某某代持股份並擔任公司高管,獲取鉅額利益。李薦國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5月,李薦國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2021年10月,李薦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 [14] 

李薦國一審宣判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李薦國受賄案。被告人李薦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李薦國的違法所得2104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李薦國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婁底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醫藥銷售、項目承攬、工程款支付、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妻子、胞弟及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704萬元,其中600萬元未遂。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薦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薦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鑑於李薦國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薦國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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