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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局

鎖定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1號)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昌州黨發〔2011〕47號),設立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旅遊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旅遊工作的工作部門。
中文名
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局
所屬部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負責組織初審和申報國家3A、4A、5A級旅遊景區(點),受委託組織評定國家A、2A級旅遊景區(點)。
2、負責組織自治州申請四星級、五星級飯店的評定檢查和推薦工作。
3、負責組織評審3S(含3S以下)級旅遊滑雪場。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1] 

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旅遊行業政策、法規、標準、規劃,結合自治州實際研究擬訂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旅遊工作。
(二)研究擬訂自治州國際、國內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昌吉州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
(三)加強自治州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自治州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引導旅遊產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指導自治州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州旅遊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監督、驗收工作;負責全州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佈。
(四)承擔經營旅遊業務企事業單位的行業管理工作。審核和申報自治州經營國內旅遊業務旅行社;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旅遊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核外商投資旅遊建設項目建議書,論證審核自治州級度假區和其他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及配套設施(含旅遊賓館、飯店);負責州縣(市)旅遊商品設計開發、旅遊商業街建設和產品品牌營銷的業務指導工作;承擔邊境旅遊、特種旅遊、紅色旅遊、特色旅遊等旅遊項目的規劃及相關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初審和申報國家3A、4A、5A級旅遊景區(點),受委託組織評定國家A、2A級旅遊景區(點);負責組織自治州申請四星級、五星級飯店的評定檢查和推薦,受委託組織評定和管理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旅遊賓館飯店;負責組織評審3S(含3S以下)級旅遊滑雪場;負責組織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農家樂的等級評定以及四星級、五星級農家樂的初評與推薦工作。
(六)承擔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及評先創優工作;推進旅遊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管理旅遊涉外事務;組織全州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州內旅遊行業派駐境外機構的上報管理事宜。
(九)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