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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當履行義務

鎖定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中文名
教師應當履行義務
原    則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
美    德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
目    的
智力、體質等方面的發展

教師應當履行義務術語釋義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

教師應當履行義務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