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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當履行義務
鎖定
- 中文名
- 教師應當履行義務
- 原 則
-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
- 美 德
-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
- 目 的
- 智力、體質等方面的發展
教師應當履行義務術語釋義
教師應當履行義務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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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央人民政府網站.2005-05-25[引用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