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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餘值

鎖定
餘值是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租賃期時,租賃期滿,資產產生的餘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資產在租賃期內過度耗用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資產由出租人收回,則租約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對資產餘值進行擔保,稱之為擔保餘值(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 )。
中文名
擔保餘值
外文名
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
目    的
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
含    義
資產餘值進行擔保
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加上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其中,資產餘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有時,擔保人並非對資產餘值全額擔保,未擔保的資產餘值稱為未擔保餘值。一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應對資產的實際餘值進行評估,實際餘值低於擔保餘值時,擔保人應對這部分差額全額補償;當然,租賃資產實際餘值高於擔保餘值的,按照融資租賃的實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歸承租人享有。對未擔保餘值,承租人不負補償責任。
租賃資產餘值的擔保情況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異:出租人對資產擔保餘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收款額內核算;未擔保餘值則作為租賃投資總額,並單獨核算,租賃期內需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承租人而言,租賃會計中只需將擔保餘值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內,未擔保餘值毋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