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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程度

鎖定
損傷程度是在法醫學上, 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 標準(試行)》等,將人體損傷程度劃分為 重傷、輕傷及輕微傷。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根 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 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1] 
中文名
損傷程度
外文名
injury degree
定    義
機體受外力作用的損害程度
分    類
輕微傷、輕傷、重傷
鑑定標準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等
損傷程度,是損傷所致程度,法律上所講的損傷程度,分為不夠輕微傷、輕微傷、輕傷、重傷,其分界分別對應的鑑定標準為:《人體輕微傷的鑑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此外司法部尚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主要在司法部的鑑定中使用,未大規模推廣。
參考資料
  • 1.    官大威.法醫學辭典: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