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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齊法則

鎖定
拉姆齊法則是由劍橋大學經濟學教授弗蘭克·拉姆齊於1927年在其發表的《對税收理論的貢獻》一文中提出的關於制定税率的準則。即: “為了使税收的超額負擔達到最小,税率的制定應能夠使得每種商品需求量減少的百分比相等”。這種使超額負擔最小的税叫做拉姆齊税。 [1] 
中文名
拉姆齊法則
外文名
Ramsey Rule
思    路
邊際税收的效率損失相等
前    提
政府不能徵收歸總税
弊    端
忽略收入分配
提出者
弗蘭克·拉姆齊
提出時間
1927年

拉姆齊法則理論思路

循經濟學中常用的邊際分析方法,不難發現,要想使對不同商品課税所帶來的總體效率損失最小,只有當從不同商品徵得的最後一單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損失都相等的情況下才行。也就是説,只要從某種商品徵得的最後一單位税收引起的效率損失大於其他的商品,那麼就還有可能通過改變徵税辦法降低效率損失,只要適當降低該商品税率,提高其他商品税率,就能夠實現效率損失最小化。因此,效率損失最小的原則可以表述為邊際税收效率損失相等原則。
在這一原則下,可以使用代數方式,也可以使用幾何方式,得到拉姆齊法則的兩種表述,一種稱為逆彈性法則,另一種稱為需求等比例遞減法則。

拉姆齊法則逆彈性法則

逆彈性法則( inverse elasticity rule ),為保證效率損失能夠最小,該法則要求,一種商品的税率應與其需求彈性成反比。

拉姆齊法則等比例遞減

對拉姆齊法則的另一種表述的政策含義更加簡明,它要求,為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損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確定應使對兩種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地減少。因此,做到效率損失最小並不要求對不同的商品課徵統一的税率,而是要求使不同的商品税後需求量的變動比例能夠統一。

拉姆齊法則簡要批評

拉姆齊法則對最優商品税問題提出了極有價值的理論見解,但這並不表示它是完美無缺的。主要的批評集中在它並沒有完全解決前面已指出的效率損失研究中的各種遺憾,比如,它只考慮了結合不同商品的需求彈性確定最優税率的問題,仍然沒有考慮商品之間可能具有替代或互補的關係;也沒有專門處理閒暇這類商品的徵税問題;按照它的逆彈性法則,雖然可以更為準確地確定不同商品之間理想的相對税率,但是,如果有一種無彈性的商品,該法則仍會贊同把所有的税收都加到它頭上;而這樣一來,就又暴露了它的一個最為嚴重的問題,忽略收入分配。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