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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清

鎖定
領導批示一般都是直接書寫在請示或報告文件上,一些領導的筆跡潦草,不好辨認為了將領導批示下發,比如將領導批示形成一個文本,就是打出來,然後再下發。
中文名
抄清
定    義
領導批示的文本
引證解釋
各司其職,逐級保密
對於批示,下一級單位的領導官員,可能看得懂其直管領導的筆跡。再往下傳達,就需要“抄清”
中國並沒有對“領導批示件”的辦理和管理進行過統一規定,除了2002年和2004年國辦發文要求加強對國務院領導批示件的管理和辦理之外,地方各級領導的批示件都是各自定規。而上述兩個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辦理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事項的通知》——並未公開。
不過縱覽各地的批示件辦理規定和流程,突出對領導權威的重視,對批示進行逐級保密,則一直是工作的重心。一般情況下,一份文件上的批示,只有在該文件傳閲範圍內的“班子成員”才能看到。而且,只能由文秘部門按照根據慣例制定的傳閲順序看。
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展示了這一傳閲程序,2007年春節期間,東部某副省級城市發生一起火災,造成3人死亡。省長在公安工作簡報中看到火災的情況彙報以後批示:“A同志:正值春節前夕,火情要特別注意,尤其是外來人員較集中區更要加強教育、檢查、宣傳和及時救護。”
A同志為該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程序上,這個批示屬於上級領導對直屬機關相關負責人的直接批示,理論上只限於負責人本人“參閲”。不過,因為這份情況彙報屬於“傳閲件”,該省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B也在傳閲範圍之內。看到省長的批示,他也表態批示:“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省長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實做好預防重大火災事故的工作。”
於是,在文件本身完成傳閲之後,又下發到被省長點名的公安廳常務副廳長A處。這是批示的第一次“傳達”,A看後批示,“請C、D同志閲。辦公室將×省長批示傳各市、縣公安機關領導……”C同志為分管消防的副廳長,而D同志則是該省消防總隊總隊長。
最終,D同志作出批示“將×省長、B書記(省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A副廳長批示轉告某支隊並抄清上(內部)網,全省消防部隊要認真貫徹×省長指示”。正因為這一批示,這份抄清件得以下發流傳。
但是,除了傳閲的文件和直接指示到個人的文件以外,一般的“批示傳達”在很多地方並不會有領導筆跡的複印件。比如南方某省會城市就規定:“市領導批給市直有關單位或單位負責同志的批示件,原則上只供該單位的負責同志,以及由其本人指定的承辦人員閲看和辦理,傳閲範圍要從嚴控制。”
也就是説,再往下傳達,就必須“抄清”。除特別要求外,一般會隱去具體領導姓名,僅用“省領導批示”,“市主要領導批示”等方式傳達。在擴大傳達時,省級官員的批示由下級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批示抄清”件;而市領導同志的批示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直部門辦公室提供“批示抄清”件。而各級政府官員親筆批示的原件,最終都會回到各級機關的文秘部門,分卷存檔。“各下級機關、部門,不得擅自複印和留存批示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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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