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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欺詐

鎖定
惡意欺詐,又稱“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從事某種民事行為的行為。欺詐行為有以下特點:(1)欺詐一方必須出於故意;(2)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為(如將假貨説成真貨),也可能是消極的沉默(如出賣人故意不將出賣物的隱蔽瑕疵告訴買受人),但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對方因此而陷於錯誤;(3)受欺詐一方進行法律行為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後果。欺詐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1] 
中文名
惡意欺詐
出    處
《法學大辭典》
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