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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搭售

鎖定
所謂強行搭售是指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為。強行搭售行為在國外屬於反壟斷法所調整的限制競爭行為的一種,其出發點就在於維護交易雙方自願交易,使經營者公平、合法競爭,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其他不合理條件”是指除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如限制轉售區域、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製開發等等。
中文名
強行搭售
定    義
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
維    護
交易雙方自願交易
構    成
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強行搭售簡介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強行搭售行為的構成

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1)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並且通常是具有經營優勢的經營者。(2)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願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3)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4)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5)搭售行為不當阻礙甚至剝奪了同行業競爭對手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

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並沒有規定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具體實踐中可以援引該法第20條的規定,使其承擔責任。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因此受侵害的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