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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鎖定
- 中文名
- 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 發佈單位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批 號
- 粵府辦〔2007〕5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且綜合實力較強,屬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通知》(國統字〔2004〕24號)中規定的文化產業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企業,從事互聯網新聞、出版服務的國有和國有控股文化企業,以及從事互聯網新聞、出版服務的民營文化企業,可以申報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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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服務業企業,包括書、報、刊、音像及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互聯網新聞、出版企業,版權服務企業,廣播、電視(傳輸)服務和電影服務企業,文化藝術服務企業,音像及電子出版物製作企業,動漫研發、製作企業,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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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稱號由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聯合認定和授予,並負責示範基地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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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示範基地採取自願申報和公開、公平、公正評審的原則組織認定,每兩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各市申報單位的申報預審工作,由所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負責,省級相關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負責複查預審工作;省屬申報單位的申報預審工作,由省級相關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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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認定條件
1.申報單位的創業宗旨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國家和我省文化產業政策的要求,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規範化管理水平較高,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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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化、規範化管理水平較高。採購、物流配送、運輸、銷售、庫存、結算、市場經營綜合分析等實行計算機管理,連鎖企業實現信息化、網絡化、規範化管理,物流配送和倉儲管理達到較高的自動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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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五)《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中所填寫數據的有效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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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報單位於評選當年3月1日前將申報的書面材料(附電子文本)一式三份報所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或相關省級行業協會(促進會)(逾期申報將視作棄權);省級行業協會(促進會)彙總預審或複查預審後,於當年4月10日前將符合條 件的申報材料報省文改辦統一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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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提出文化產業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人選,其人選經上述成員單位會議審定批准後聘任;根據成員單位的委託,評委會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成員單位負責對評委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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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報單位評審結果於當年6月在省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10天)後,由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聯合授予申報單位“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稱號,並頒發證書和牌匾。示範基地每兩年由上述授牌機構組織複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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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條 複核不達標的示範基地,經授牌機構批准後予以摘牌。對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示範基地,經所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或省級相關文化行業協會(促進會)查實後,報經成員單位批准後予以摘牌。摘牌後的示範基地2年內不得再提出申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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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範基地的申報單位應將上一年度申報單位的發展情況通過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或省級本行業協會(促進會)報省文改辦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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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根據我省文化產業和市場發展情況,省文改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省科技廳等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修改本辦法,對示範基地的認定條件作出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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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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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印發廣東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户網站.2007-07-24[引用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