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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鎖定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是1999年8月1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3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教育規定。
中文名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施行時間
1999年10月1日
類    型
新任教師的培訓;
發文機構
廣東省教育局

目錄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引言

第 53 號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已經1999年8月1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起。
省 長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中小學教師素質,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中小學教師(包括在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成人初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的在職教師,下同)。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已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教師進行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訓或進修。
第四條 凡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教師都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是中小學教師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統籌安排,按照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學用結合、注重質量和效益的原則,堅持以業餘、自學和短期脱產培訓為主,輔以其他多種形式。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進修是指提高學歷層次的學習;中小學教師培訓是指學歷教育以外的其他學習。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
(二)教師職務培訓;
(三)骨幹教師培訓;
(四)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的進修。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實行5年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教師職務培訓和骨幹教師培訓,累計時間不少於240學時。在同一週期內,教師參加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進修的,可免參加同期的職務培訓。
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必須參加以師德修養、教育教學能力訓練為主的培訓,時間不少於120學時。
第八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制定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細則以及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學方案、考核評估辦法;審定辦學單位和培訓機構從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辦學資格;建立、完善各級中小學教師培訓網絡;檢查、督導全省
各地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與配套政策;負責本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教師繼續教育經費安排;組織實施教師繼續教育計劃。
第十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主要由各級教育學院和教師進修學校承擔。
普通師範院校也應承擔部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採取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方法解決。具體經費來源包括:每年從教育事業費中按不低於中小學教師工資總額的2%和教育費附加中不低於5%的比例安排;從地方籌集的教育基金和學校勤工儉學收入中
提取一定的比例。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所辦學校,其教師繼續教育所需費用由辦學者負責。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應專款專用,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其培訓期間的教齡工資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 按規定參加教師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職務評聘、晉級的必備條件之一。拒不參加繼續教育或擅自中斷培訓、進修的中小學教師,不得參加職稱評聘和晉級。
第十四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
中小學教師參加高一層次學歷和第二學歷的進修,其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開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積極開展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對辦學思想不端正,教學質量差,或未按規定辦理審定手續而舉辦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改進或取消其辦學資格。
第十七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證書制度。其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在全省範圍內適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登記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不具備合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相應層次的學歷教育。在參加學歷教育期間,可免參加職務培訓。
第十九條 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9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