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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鎖定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是供應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郵電設施用地、環境衞生設施用地、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中文名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外文名
land for municipal publicutilities
包    括
供應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等
類    別
六大類
服務對象
人民

目錄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定義

為保證城市的生產,生活等活動正常運轉提供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水,電,燃氣,熱力等供應設施,交通設施,各種工程施工和維修設施,及其他工程設施等的用地;我國頒佈的《城市用地分類與建設用地標準》規定,殯葬用地也歸入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1]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概念

保證城市正常生活運轉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交通,郵電,環境衞生等服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範圍

(一)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城市橋樑、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
(六)城市建設公用設施:城市供水、供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集中供熱的管網、城市公共交通的供電線路及其它附屬設施。
參考資料
  • 1.    建築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建築學名詞: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