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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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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是2015年12月7日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經信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衞計委發佈的地方法規。
中文名
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發文機構
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經信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衞計委
發文字號
晉教研〔2015〕8號
發文時間
2015年12月7日
發文主題
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
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晉教研〔2015〕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統籌利用全省優勢教育、科技、文化資源,積極探索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聯合培養研究生的有效途徑,決定設立“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以促進研究生教育與科技、經濟、文化和社會緊密結合為出發點,以具有博、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為主體,聯合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高校共同建設的“政產學研用”五位一體研究生培養平台。通過聯合共建,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形成產科教協同的新模式,培養培育山西急需的高級專門人才,為山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條 山西省教育廳聯合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衞計委共同成立“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建設領導組”(以下簡稱“基地建設領導組”),負責頂層設計、宏觀佈局、統籌協調等重大事項決策。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
第二章 合作單位
第四條 合作單位是指牽頭高校以外的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其他高校。“基地”一般設在牽頭高校以外的合作單位。
第五條 合作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比較完備的科研設備、科研平台及科研條件,或具有良好的執業能力培養條件,有適合研究生參與的項目和比較充足的研究經費,同時能為研究生進入“基地”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六條 合作雙方應制定“基地”研究生培養計劃和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研究生在“基地”期間的日常管理,落實工作計劃,完成培養任務。
第七條 合作單位與牽頭高校應在聯合培養研究生或共同開展協同創新、科研攻關等方面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實質性合作2年以上,社會反映較好。
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立項
第八條 “基地”由具有博士、碩士研究生培養權的高校牽頭,聯合合作單位共同申報。申報“基地”須依託博、碩士學位授權點學科,或有權開展相關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學科,重點支持省級以上重點學科(含重點建設學科和重點扶持學科)。
第九條 “基地”建設按照“成熟一家,設立一家”的原則實施,牽頭高校要結合自身研究生培養的優勢和特色,以及與有關合作單位開展科研合作及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工作基礎,本着互利共贏的原則,在條件成熟時以正式公文形式聯合向基地建設領導組辦公室提出建立“基地”的申請。
第十條 基地建設領導組辦公室在接收申請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並商領導組成員單位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論證。
第十一條 基地建設領導組根據專家組評審結果,結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重點,擇優確定立項建設的“基地”。已批准建設的“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創新中心”、“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可直接認定為“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經審核批准立項建設的“基地”命名為“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授予統一制式的銘牌。基地建設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對“基地”考核和評估工作,對於運行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人才培養效果不明顯的“基地”進行黃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無明顯改善的,撤銷基地資格。
第十三條 牽頭高校須在徵得研究生本人及其導師同意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及研究生導師進入“基地”開展科研、創新實踐及研究生執業能力培訓(每名研究生在“基地”的實踐時間不少於6個月),並負責“基地”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監控與檢查。
第十四條 “基地”實行學校導師和基地導師“雙導師”負責制,學校導師負責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和理論指導;“基地”導師負責研究生的畢業課題、創新實踐及執業能力培訓。基地導師可以作為第二導師納入年度招生計劃,並給予適當補助,高校負責基地導師的遴選與聘任工作。基地導師應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在研經費。新聘任的基地導師,在任職前需接受相應的培訓,由牽頭高校組織實施。鼓勵合作單位的高水平專家到高校作兼職導師,承擔研究生培養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生的聯合培養方案應根據研究生培養目標與要求,由“基地”合作雙方商定。“基地”研究生的基礎課程學習主要在牽頭高校完成,高校可根據需要聘請“基地”導師擔任研究生有關課程的教學工作。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原則上應在“基地”完成,由學校導師和“基地”導師共同負責指導,學校導師負責學術水平把關,“基地”導師負責論文選題和研究方向把關。
第十六條 合作單位應根據本單位條件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的學習、研究和工作環境及實驗儀器設備、所需研究經費和相關技術資料,積極吸收研究生參與本單位的科研或技術開發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一定的生活補貼。研究生培養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果歸屬,應在共建“基地”的協議中做出明確規定。涉及保密的項目和成果,合作單位應根據課題的保密需要,同研究生及學校導師簽訂保密協議。在“基地”科研項目的申請、研發成果的發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合作雙方應以協議的形式明確高校與合作單位的責權利,最終形成高校、合作單位及師生共贏的局面。
第十七條 各“基地”須每年向領導組辦公室報送基地建設年度總結(含相關圖片資料),並充分利用網絡等媒體資源,對基地建設情況進行宣傳。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面向經批准的“基地”設立“山西省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人才培養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助項目經費。項目由進入基地的學校導師、“基地導師”帶領若干名進入“基地”的研究生聯合申報,研究時間一般為1~2年,其選題必須來源於合作單位的實際問題,核心研究工作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分工協作、共同完成,以求在提升合作單位創新水平的同時,有效提高研究生的創新水平和實踐能力。
第十九條 對於“基地”建設依託的學科,省教育廳在安排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時予以重點資助,在統籌和安排研究生教育資源時予以優先傾斜,鼓勵和支持合作雙方聯合申報新的學位授予點。基地建設領導組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實際對“基地”的合作單位給予鼓勵性支持。
第二十條 省創新平台(基地)建設在同等條件下,對設有“基地”的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組織給予優先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基地建設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山西省科技廳
2015年12月7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