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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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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為加快推進衞生信息化,方便居民獲得便捷優質的醫療衞生服務,促進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衞生服務,制定《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以衞辦發〔2011〕94號印發。《辦法》共19條,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中文名
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
發佈時間
2012.02.02
負責單位
衞生部
實行單位
各衞生廳、衞生局、醫院
文    號
衞辦發〔2011〕94號
文件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關於印發《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局及計劃單列市衞生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部屬(管)醫院: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為加快推進衞生信息化,規範居民健康卡的發行、製作、應用和管理,方便居民獲得便捷優質的醫療衞生服務,並參與個人健康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並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為加快推進衞生信息化,方便居民獲得便捷優質的醫療衞生服務,促進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衞生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規範居民健康卡發行、製作、應用和管理,使居民擁有唯一的、全國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實現居民個人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等衞生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三條 居民健康卡是指基於區域衞生信息平台、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在醫療衞生服務活動中用於居民身份識別、個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儲、實現跨區域跨機構就醫數據交換和費用結算的信息載體。
第四條 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實現在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就診一卡通,方便獲得醫療衞生服務信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費用結算,在線查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均可申領居民健康卡。
第六條 發行居民健康卡應當符合衞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卡技術規範》和相關配套技術規範,確保標準統一、全國通用。
第七條 居民健康卡首次制卡經費,卡應用支撐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等費用按照地方政府主導、多方籌資的原則解決。補辦居民健康卡的成本經費由居民個人承擔。
第八條 衞生部負責制訂居民健康卡標準規範,以及發行和應用的授權管理。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省(區、市)居民健康卡的發行和應用,發行對象為本地常住人口。
第九條 發行和應用居民健康卡的地區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明確發行、管理居民健康卡的服務機構和專門工作人員,確保資金、設備和業務用房等保障措施到位。
(二)制訂居民健康卡發行和應用的管理規範和實施細則。制訂居民申領、掛失、補發、註銷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規定和工作流程。制訂採集核實居民個人基本信息的具體辦法。
(三)具備支持居民健康卡發行和應用的區域衞生信息平台。
第十條 卡片和芯片提供機構、卡操作系統提供機構、密鑰管理系統提供機構、終端提供機構和制卡機構的資質須符合衞生部及國家相關部委規定,並由衞生部負責審核公佈。
第十一條 居民健康卡發行和應用授權管理:
(一)衞生部統一為發行居民健康卡的受理終端分配標識號。
(二)發行省份招標卡片和芯片提供機構、卡操作系統提供機構、終端提供機構和制卡機構的工作方案以及改變發行計劃應當報經衞生部審核通過,中標結果報衞生部備案。
第十二條 居民健康卡製作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可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授權轄區內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報衞生部備案。
各地初次制卡、更換供卡廠商和產品等,均應當通過正式制卡環境先行製作測試卡,通過衞生部測試審核後,方可正式製作、發放。
第十三條 居民健康卡基礎信息的採集和維護,應當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建設工作相銜接,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由基層醫療衞生機構主要負責首次採集核實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建設區域衞生信息平台和相關應用系統,推動居民健康卡在醫療衞生領域的應用。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設施,引導和方便居民使用居民健康卡。
第十五條 居民健康卡安全管理:
(一)居民健康卡採用密鑰安全技術,實行全國統一的分級密鑰管理體系。
(二)衞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制訂密鑰管理制度,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的一級根密鑰,並按照統一規則生成二級根密鑰,分發給省級衞生行政部門。
(三)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制訂密鑰管理制度並報衞生部備案,負責管理使用二級根密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則生成三級根密鑰或者卡片密鑰。
(四)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衞生部規定,嚴格實施對居民健康卡記載內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居民健康卡個人信息使用按照國家個人隱私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保持主要功能、標準規範、密鑰體系、管理主體都不變的前提下,經衞生部同意,各地可將居民健康卡與市民卡等其他公共服務卡“多卡合一”。如需增加金融功能,還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政策。
各地或者各醫療衞生機構發行的已有類似功能的健康(醫療)卡應當按照《居民健康卡技術規範》逐步過渡為居民健康卡。
第十八條 居民健康卡相關配套技術規範,密鑰系統管理,服務網點終端安全存取模塊(SAM)管理等相關規定,由衞生部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