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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發債
鎖定
對外發債審批
1.對外發債資格的認定
對外發債實行資格審核批准制。境內機構(財政部除外)對外發債資格,由國家發改委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借鑑國際慣例進行評審,並報國務院批准。發債資格每兩年評審一次。
2.對外發債的審批
(2)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該機構的短期對外借款餘額指標;發行前設定滾動連續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籤國家發改委後審批。
(4)已上市外資股份公司對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不實行資格審核批准制。國家發改委會同中國證監會根據外資股份公司境外融資需求及市場條件,確定境外可轉換債券年度發行規模,並納入當年利用外資計劃。在年度規模內,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的審批程序辦理,發債説明書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境內機構對外發債後,要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3.申請對外發債需報送的材料
境內機構申請對外發債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2)發債所籌資金的投向、用途。
對外發債監督管理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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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外發債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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