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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學校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的學校)

鎖定
專門學校原稱工讀學校,是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場所,是以“教育代替刑罰”方式培養學生“再社會化”的機構。 [4]  [13]  專門教育是實施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措施,專門學校是教育矯治有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有效載體。可以説,專門教育是既有別於普通學校教育又有別於司法監所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專門學校的地位已在國家法律層面得到認可,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普及基礎教育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價值。 [3]  [9]  [12-13] 
工讀學校自成立之時,就被社會上很多人誤認為是少管所。上世紀五十年代中國就有了工讀學校。“工讀”二字意為半天勞動,半天學習政治理論和文化課。專門學校,是指“對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場所,學生年齡一般為已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為了消除社會的誤解、解除家長的後顧之憂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工讀學校”改為“專門學校”,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沿用了專門學校的名稱。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了“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 [1]  [7]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對於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或專門矯治教育。具體分為依申請入學和依職權要求入學,但都必須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法律為專門學校入學評估設置了基礎性評估內容,即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嚴重程度。 [6] 
中文名
專門學校
別    名
工讀學校
類    型
特殊教育學校
所屬地區
中國
收    容
已滿12週歲不滿18週歲

專門學校歷史發展

專門學校建設背景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呈現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趨勢,中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上升趨勢,且犯罪低齡化現象突出。司法實踐中發現,多數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存在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為有效實現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專門教育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5]  [10] 
此外,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於2013年底徹底廢止,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又缺乏相應的教育矯治場所,只能一放了之,甚至抓了放、放了再抓。近年來大多數學校都面臨過校園難管“熊孩子”且家長不配合的“熊家長”,因為缺乏明確懲戒的法律依據,如果家長不配合,管教效果差,有甚者會影響乃至破壞正常的校園風氣。因此有一定數量具備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需要接受教育矯治。 [5]  [10] 

專門學校發展歷程

在中國,專門學校濫觴於上世紀50年代的工讀學校制度,當時的工讀學校作為一種社會救濟手段,將社會上無家可歸的未成年人,以及犯罪程度尚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集中起來,經由集體生活和勞動改造,達到矯正其不良行為的目的。所謂工讀學校,是一種半工半讀的特殊教育學校。 [5] 
1979年,中共中央轉發的《關於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報告》指出,工讀學校是一種教育挽救違法犯罪學生的學校,要認真辦好。1981年,國務院批轉《關於辦好工讀學校的試行方案》,全國相繼恢復和建立了百餘所工讀學校。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辦好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指出,工讀學校是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中學生進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讀學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種特殊形式。隨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實踐中也出現了個別以“專門學校”命名的工讀學校。 [5] 
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工讀學校作出明確規定,使得工讀學校有了明確的基本法律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2000年,《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強調,把工讀學校辦成教育、矯治、挽救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中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20號)要求: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 [5]  [8] 
2021年,中國取消了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半工半讀性質的工讀學校退出歷史舞台,轉而由專門學校對符合要求的罪錯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這類教育矯治措施本質上是一種重要保護處分措施,專門學校則是實施保護處分措施的特定場所。因此,專門學校的性質也逐步發展為集提前干預、教育矯治、犯罪預防於一身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矯治教育場所。 [5] 

專門學校學校現狀

專門學校統計數據

根據最高檢第九檢察廳調研數據統計,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餘所,當下在建或進入選址階段的專門學校有11所。各地專門學校的招生範圍不盡相同,但年齡一般為已滿12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1] 
據統計,2021年,各地檢察機關通過與專門學校建立的工作銜接機制,協同有關部門將2159名罪錯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開展矯治教育。 [1] 

專門學校建設困難

專門學校源於工讀學校,因社會面認知偏見、家長不願接收、生源減少等諸多原因,許多工讀學校曾出現過長時間有校無生的情況,在全國範圍大幅度減少。 [9] 

專門學校相關法律

第六條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三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四條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條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四十七條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繫,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2] 

專門學校價值意義

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是教育矯治未成年人的有效手段和現實需要。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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