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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出版權

鎖定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單位通過和作者訂立合同,在預定的期限或地域內,獲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也指圖書的出版者依據圖書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內獨佔出版他人作品的權利,屬於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方式之一。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
中文名
專有出版權
所涉法律
著作權法

目錄

專有出版權概念

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鄰接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複製權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將其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並未明文禁止不得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 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專有出版權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據此,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依據合同獲得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範圍也依據出版合同的約定。
對於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專有出版權內容

1.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複製和發行的權利。只在合同期滿或者出版社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權才重新迴歸著作權人。
2.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複製發行該作品,侵犯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這種出版權屬於可以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不屬於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對整體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
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權利制約: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彙編作品等,要受到整體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第二,受整體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的制約。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對單獨使用部分的出版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專有出版權取得

專有出版權的取得:專有出版權來源於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確授權。若著作權人未在合同中聲明讓予的是專有出版權,則圖書出版者不得主張享有排他性的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消滅

專有出版權在以下情況下消滅:
第一,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第二,圖書脱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出現了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消滅的事項;
第四,其他終止合同的事項。

專有出版權期限

專有出版權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約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專有出版權期限的起算沒有規定,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自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