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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鎖定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是天津市發佈的條例。
中文名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發佈時間
2014年2月28日
地    址
天津市
作    用
器官捐獻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文件內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九號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2月24日 [1] 
2014年2月28日上午,紀念《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頒佈實施一週年暨“生命大愛(器官捐獻)——百行萬人獻愛心”行動啓動儀式在天津醫科大學舉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泉山出席。
2013年3月1日,天津市頒佈實施了全國首部針對身故後人體器官捐獻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經多部門支持協作,在全國率先制定、實施了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司法公證服務、檔案管理、交通事故優化處理、潛在捐獻者信息報告、喪葬費用減免等5項政策制度,率先形成較為科學、合理、管用的組織、法律、制度、隊伍、宣傳、救助等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為全國其他地區創造了經驗。至2013年底,本市累計成功實現器官捐獻73例,捐獻大器官171個,挽救了160餘名危重患者生命;有660名志願者報名登記,表達身故後捐獻器官的意願。 [2]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獻人的合法權益,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身故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人體器官。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本市鼓勵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給予支持。
分配和利用捐獻的人體器官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衞生、民政、交通、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積極支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公益宣傳,促進形成有利於人體器官捐獻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紅十字會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的意義,普及人體器官捐獻的科學知識,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市紅十字會對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八條 市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
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見證、捐獻頒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
第九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在紅十字會組織和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品行端正,熱心公益,瞭解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知識,並具有相應的溝通協調能力。
市紅十字會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進行培訓,統一登記註冊,頒發證件,並對其開展業務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普及、宣傳諮詢、信息報送,與具有捐獻意願的人員及其親屬溝通交流,參與人體器官捐獻者的緬懷紀念活動。
第十一條 本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支持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科學知識,及時向市紅十字會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章 捐獻登記
第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及其委託的區縣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應當將其聯繫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建立並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應當包括人體器官捐獻的捐獻登記、器官獲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捐獻人體器官應當由本人以書面形式表示捐獻意願,並向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協助其完成捐獻登記。
捐獻意願登記後,市紅十字會應當為捐獻意願表達人頒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證。
第十五條 捐獻意願表達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尊重捐獻意願表達人的捐獻意願。
第十六條 捐獻意願登記後,本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捐獻意願登記後,本人有權查詢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中的本人登記情況,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生前未明示不捐獻人體器官的人身故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死者的人體器官。
以前款規定形式捐獻人體器官的,有關捐獻信息應當記入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
第四章 權利保障
第十八條 捐獻意願表達人和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第十九條 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可以優先排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者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尊重捐獻者的尊嚴。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捐獻者的喪葬費用,併為喪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者親屬頒發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設置捐獻者紀念設施,定期組織開展悼念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可以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者家庭。
紅十字會及相關單位根據需要,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捐獻者親屬給予必要的關懷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務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和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捐獻及相關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市紅十字會應當將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信息、完成捐獻的信息和相關工作情況,定期向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有關器官獲取、器官移植等信息及時報告市紅十字會。
第二十七條 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紅十字會、相關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與人體器官捐獻相關的信息和資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市紅十字會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司法部門舉報涉及人體器官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親屬之間捐獻活體器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捐獻信息應當納入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
捐獻人體角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捐獻意願表達人在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同時,表達捐獻遺體意願的,紅十字會應當一併辦理捐獻遺體登記相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條例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該草案已於2012年8月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器官移植已經成為拯救終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項最有效手段,並逐步確立其不可代替的地位。自2007年5月1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施行以來,我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始正式推動。我市作為人體器官移植優勢學科所在地,共有第一中心醫院、醫科大學總醫院、泰達心血管醫院、第三中心醫院、醫大二附屬醫院等5家醫院獲得部市兩級人體器官移植資質認定,在移植病人的數量和移植手術質量方面均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2010年3月,衞生部與中國紅十字總會在我市共同啓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我市被確定為首批試點省市之一。2010年3月至今,我市共有438人登記捐獻人體器官,29名捐獻人成功實現捐獻。但捐獻人體器官的短缺問題仍非常突出,供需比為1∶150,很多患者因等不到匹配的人體器官而失去救治的機會。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獻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倡導身故後的人體器官捐獻,有必要制定一部人體器官捐獻的地方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3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人體器官捐獻的原則。《條例(草案)》第一條規定:“為了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倡導公民捐獻身故後的人體器官,保障捐獻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傳播媒體和其他社會各界都應當協助做好宣傳工作。
(二)明確了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的職責。《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市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第八條);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市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見證、捐獻頒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第十條)。《條例(草案)》還明確了市紅十字會在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志願者中選定品行端正,熱心公益,掌握醫學等相關知識,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的人員作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由市紅十字會統一登記註冊,進行培訓、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明確規定建立全市統一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規範捐獻人及其親屬的意願表達。《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市紅十字會建立並完善人體器官捐獻信息登記系統,為捐獻人的登記提供便利,同時將有關人體器官捐獻的捐獻登記、器官獲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關信息全部納入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的公開、共享和接受監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例(草案)》還規定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捐獻人親屬應當尊重捐獻人的捐獻意願(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四)明確規定對捐獻人的權利保障。《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捐獻人實現捐獻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逝者的尊嚴,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儘量恢復原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市紅十字會設置人體器官捐獻者紀念設施,定期組織開展悼念活動,根據需要走訪實現捐獻的捐獻人親屬,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給予必要的救助(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同時為了鼓勵支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現人文關懷,《條例(草案)》還在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捐獻人實現捐獻的,民政部門免除喪葬費用,併為喪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此條規定得到了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的支持。
(五)明確規定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監督管理。為了使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規範、有序,並取信於社會,《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和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實施監督(第二十九條);市紅十字會應當將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信息、完成捐獻的信息和工作情況,定期向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醫療機構對實現捐獻的有關器官獲取、器官移植等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市紅十字會(第三十一條)。還明確規定了市紅十字會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和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以及對獲得的與人體器官捐獻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應當保密的內容(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活體器官捐獻已有規定,因而《條例(草案)》對於活體器官捐獻只在附則中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條例(草案)》也對與人體器官捐獻相關的遺體捐獻、人體角膜捐獻作了相應規定。
以上説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3]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審議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12月5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衞生局、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彙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將表達捐獻意願並進行登記的人稱為“捐獻意願表達人”,將捐獻人實現捐獻的稱為“捐獻者”,能夠使條例中的相關概念更為清晰,也有利於條例的貫徹實施。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三次審議稿對相關條款中的有關稱謂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有關方面提出,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捐獻人實現捐獻的,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予以優先的內容,應當進一步明確優先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九條修改為:“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可以優先排序。”
此外,還對其他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個別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三次審議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4]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修改彙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為了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我市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情況進行了集體調研。而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衞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衞生局、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調研情況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10月22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衞生局、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彙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提出,對捐獻的人體器官如何進行分配和利用,是社會公眾比較關注的問題,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捐獻的人體器官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和利用。”
二、有關部門提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嚴格從紅十字會系統和醫療機構中甄選,以保障這支隊伍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操守。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一條中的“志願者”。同時將草案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一條第二款。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一條修改為:“市紅十字會應當在紅十字會組織和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培訓,統一登記註冊,頒發證件,並加強管理。”“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品行端正,熱心公益,掌握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知識,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三、教科文衞委員會提出,捐獻意願表達人的知情權應當受到保護,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捐獻意願登記後,本人有權查詢人體器官捐獻信息登記系統中的本人登記情況,市紅十字會應當予以協助。”
四、有關部門提出,對於本人生前未明示捐獻意願,在其身故後由其近親屬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捐獻信息也應記入人體器官捐獻信息登記系統。這樣一方面能夠確保人體器官捐獻信息登記系統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好地規範人體器官捐獻活動,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條修改為:“生前未明示不捐獻人體器官的,身故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人體器官。”“以前款規定形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捐獻信息應當記入人體器官捐獻信息登記系統。”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積極倡導和鼓勵公民捐獻身故後的人體器官,對貧困的捐獻者家庭予以救助方面的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紅十字會可以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者家庭。”“紅十字會及相關單位根據需要,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捐獻人親屬給予必要的關懷和幫助。”
六、教科文衞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積極倡導捐獻身故後人體器官的同時,必須加大查處和打擊涉及人體器官的違法犯罪行為,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有關部門提出,草案有關接受社會監督方面的內容,也需要進一步細化。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紅十字會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人體器官捐獻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司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人體器官捐獻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彙報,請予審議。 [5]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相關報道

記者從天津市紅十字會獲悉: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公民身故後人體器官捐獻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近日經審議通過,並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器官捐獻者的近親屬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可以優先排序;民政部門將通過免除捐獻者基本喪葬費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獻者權益,擴大捐獻者範圍。
目前,我國每年需要進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萬人,裏面包括約100萬終末期腎病患者,約30萬終末期肝病患者。與龐大且迫切的需求相比,我國的移植用器官長期以來都處於緊缺狀態,導致每年只有約1萬人能夠做上手術,即只有不到1%的患者可獲得正常手術治療。
2010年3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衞生部在天津聯合啓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天津市在全國率先成立器官移植專門機構: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截至目前,天津共有37人在身故後成功捐獻自己的器官,挽救了70多名患者的生命。
《條例》確定市區兩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工作,向社會公佈登記機構的聯繫地址與聯繫方式。公民有器官捐獻意願的,應當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構表達捐獻意願,並辦理登記手續。捐獻意願表達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尊重其捐獻意願。市紅十字會設立專門基金,對經濟困難的捐獻者家庭實施人道救助,並提供適當人道關懷。天津市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者親屬頒發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設置捐獻者紀念設施,定期組織開展悼念活動。 [6]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相關新聞

《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社會各方面瞭解和貫徹好這個《條例》,倡導身故後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良好社會風尚,市人大常委會昨天在天津醫科大學召開實施《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推動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肖懷遠出席並講話。衞生部副部長、中國人體器官移植捐獻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中國紅十字總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衞生部副部長馬曉偉專程來津出席會議並講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苟利軍主持會議。副市長曹小紅,市政協副主席沈中陽及市有關部門和醫學院校師生代表參加會議。
去年12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把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納入了法治化軌道,使捐獻身故後人體器官在完善體系、疏導流程、鼓勵捐獻、規範監管等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肖懷遠在講話時指出,身故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是一項挽救生命、造福社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世紀工程。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的制定和頒佈,對於推動人體器官捐獻這項高尚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我們一定要貫徹好、實施好。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平台,讓社會各界瞭解《條例》的內容,熟悉人體器官捐獻的流程,積極倡導社會文明新風。要抓好責任分工,市政府及衞生部門、紅十字會、有關醫療機構等單位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制度。市人大常委會要關注法規的實施情況,監督好相關單位的執法行為,及時作出法規的解釋協調,結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使法規發揮應有作用。
黃潔夫、馬曉偉説,《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是全國第一個省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專門針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使身故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在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天津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思路和做法是完全正確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其他省市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起到了示範引領作用。希望在《條例》的貫徹實施過程中,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措施,為全國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提供有益借鑑。
趙白鴿説,《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的出台,為促進身故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有力保障。要進一步健全人體器官捐獻信息通報制度,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監督體系,培養一支敬業奉獻的協調員隊伍,各級紅十字會承擔着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知識、接受捐獻意願、實施人道救助等重要職責,要進一步增強使命意識和法律意識,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苟利軍、曹小紅對貫徹《條例》進一步做好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會上,市人大法制委負責同志介紹了《條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市衞生局、市紅十字會和有關醫院負責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代表分別就貫徹實施《條例》、做好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作了發言。與會人員還參觀了天津醫科大學人體科學展、生命意義展室,感受了朱憲彝等醫學前輩捐獻遺體的高尚情操和人體器官捐獻對促進醫療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