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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憲法

鎖定
1994年12月8日,埃塞制憲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憲法》,次年8月22日生效。新憲法共11章106條,規定埃塞為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和議會制。
中文名
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憲法
頒佈時間
1994年12月8日
實施時間
1994年8月22日
總統為國家元首,任期6年。總理和內閣擁有最高執行權,由多數黨或政治聯盟聯合組閣,集體向人民代表院負責。各民族平等自治,享有民族自決和分離權,任何一個民族的立法機構以2/3多數通過分離要求後,聯邦政府應在3年內組織該族進行公決,多數贊成即可脱離聯邦。各州可以本族語言為州工作語言。保障私有財產,但國家有權進行有償徵用。城鄉土地和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不得買賣或轉讓。組建多民族的國家軍隊和警察部隊,軍隊不得干政。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基本權利。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