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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華
(温州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
鎖定
- 中文名
- 吳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出生日期
- 1968年12月
- 出生地
- 浙江雲和
- 性 別
- 男
吳華人物履歷
1990.08—1996.03 中國人民銀行雲和縣支行會計科科員、副科長
1996.03—1997.05 交通銀行温州分行財會處檢查輔導員
1997.05—1999.09 交通銀行温州分行辦公室秘書科科長、副主任
1999.09—2001.12 交通銀行温州黎明支行副行長、行長
2001.12—2009.02 交通銀行温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9.02—2009.12 交通銀行紹興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9.12—2010.04 温州銀行黨委委員
2010.04—2010.09 温州銀行黨委委員、行長
2010.09—2010.11 温州銀行黨委委員、董事、行長
2010.11—2011.11 温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
2011.11—2018.02 温州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
2018.02—2020.05温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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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華人物事件
吳華違紀被查
吳華依法雙開
日前,經中共温州市委批准,温州市紀委市監委對温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吳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吳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吳華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温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吳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華利用擔任温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7544億餘元;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温州銀行賬面損失3026.05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夥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併罰。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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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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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温州銀行行長吳華被查 .新京報[引用日期2019-08-22]
- 2. 温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浙江省紀委監委官網[引用日期2020-05-07]
- 3. 温州銀行原行長吳華,一審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新京報[引用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