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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
鎖定
- 中文名
- 君主立憲制
- 外文名
-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 別 名
- 立憲君主制
君主立憲制歷史由來
世界上最早有君主立憲制特點的是赫梯族,確立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
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力(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君主立憲制主要特點
君主立憲制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國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
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制
君主立憲制實際權力
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啓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
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1月)
君主立憲制國家分佈
君主立憲制亞洲
國家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內閣總理大臣:岸田文雄 | 1946年 | |||
柬埔寨王國 |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 首相:洪瑪奈
[45]
| 1993年 | |
泰王國 | 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 | 總理:社他·塔維辛
[46]
| 2011年 | |
最高元首:易卜拉欣·蘇丹伊斯坎達爾
[53]
| 總理:安瓦爾·易卜拉欣
[3]
| 1957年 | ||
不丹王國 | 首相:洛塔·策林 | 2007年 | ||
巴林王國 | 2002年 | |||
約旦哈希姆王國 |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賽因 | 首相:比什爾·哈薩瓦納 | 1952年 | |
埃米爾:米沙勒·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49-50]
| 首相:穆罕默德·薩巴赫·薩利姆·薩巴赫
[51]
| 1962年 |
君主立憲制歐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國王:查爾斯三世 | 首相:裏希·蘇納克 | 168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挪威王國 | 國王:哈拉爾五世 | 首相:約納斯·加爾·斯特勒 | 1814年 | |
瑞典王國 |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烏爾夫·克里斯特松 | 1974年 | |
丹麥王國 | 國王:腓特烈
[52]
| 首相:梅特·弗雷澤裏克森 | 1953年 | |
尼德蘭王國(荷蘭王國) | 國王:威廉·亞歷山大
[2]
| 首相:馬克·呂特 | 1815年 | |
比利時王國 | 國王:菲利普國王 | 首相:亞歷山大·德克羅 | 1831年 | |
盧森堡大公國 | 大公:亨利大公 | 首相:呂克·弗裏登
[47]
| 1868年 | |
西班牙王國 | 國王:費利佩六世 | 1978年 | ||
大公: 1.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 2.烏赫爾主教:霍安·恩裏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 首相:哈維爾·埃斯波特·薩莫拉 | 1993年 | ||
親王:阿爾貝二世 | 國務大臣:皮埃爾·達荷杜 | 1911年 | ||
大公:漢斯·亞當二世 | 首相:丹尼爾·裏施 | 1862年 |
君主立憲制非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摩洛哥王國 |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 首相:阿齊茲·阿赫努什 | 1993年 | |
國王:萊齊耶三世 | 首相:薩姆·馬特凱恩 | 1962年 |
君主立憲制美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總督:瑪麗·西蒙 | 總理:賈斯廷·特魯多 | 1982年 | ||
總督:科尼柳斯·史密斯 | 總理:菲利普·愛德華·戴維斯 | 1973年 | ||
總督:羅德尼·威廉斯 | 總理:賈斯頓·布朗 | 1981年 | ||
總督:芙羅拉·查拉姆 | 總理:約翰·布里塞尼奧 | 1981年 | ||
總督:瑪塞拉·利伯德 | 總理:特倫斯·德魯 | 1983年 | ||
代總督:西里爾·埃羅爾·梅爾基亞德斯·查爾斯 | 總理:菲利普·皮埃爾 | 1979年 | ||
總督:蘇珊·道根 | 總理:拉爾夫·岡薩維斯 | 1979年 | ||
總督:塞茜爾·拉格雷納德 | 總理:迪肯·米切爾
[19]
| 1974年 | ||
總督:帕特里克·林頓·艾倫 | 總理:安德魯·霍爾尼斯 | 1962年 |
君主立憲制大洋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國王:圖普六世 | 首相:胡阿卡瓦梅利庫 | 1970年 | ||
總督:戴維·赫爾利 | 總理:安東尼·阿爾巴尼斯 | 1986年 | ||
總督:辛迪·基羅 | 總理:克里斯托弗·拉克森
[48]
| 1987年 | ||
總督:鮑勃·達達埃 | 總理:詹姆斯·馬拉佩 | 1975年 | ||
總督:託菲加·法拉尼 | 總理:費萊蒂·特奧
[55]
| 1978年 | ||
總督:戴維·吳納基 | 總理:梅納西·索加瓦雷 | 1978年 | ||
總督:辛迪·基羅 | 總理:多爾頓·塔格拉吉 | |||
國王代表:湯姆·馬斯特斯 | 總理:馬克·布朗 |
君主立憲制各國體制
英國
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同時代表英國的形象、素質。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
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併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已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
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複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説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説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説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衝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
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範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挪威
現行憲法於1814年5月17日通過,後經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挪威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為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統帥,並提名首相人選,但無權解散議會。議會分上下兩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後由上院討論外,其他問題均由兩院合併討論。
國王哈拉爾五世(Harald V),1991年1月21日即位。
[44]
瑞典
現行憲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訂)、王位繼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訂)和新聞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個基本法組成,此外還有議會組織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訂)。
憲法規定瑞典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干預議會和政府工作。議會是國家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議會為一院制。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Carl XVI Gustaf),1973年9月15日即位。
[36]
丹麥
現行憲法於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兩度修改。憲法規定,丹麥實行君主立憲制。經議會5/6多數通過,政府可將一定範圍內的主權交給某種“國際機構”。
女王瑪格麗特二世(Margrethe II),1972年1月14日即位,2024年1月14日退位,將王位傳給其長子腓特烈王儲。同日,丹麥王儲腓特烈(弗雷德裏克·安德烈·亨裏克·克里斯蒂安)正式繼位,成為國王腓特烈十世。
[54]
荷蘭
1814年3月29日頒佈憲法,1848年修改憲法,規定荷蘭是世襲君主立憲王國。立法權屬國王和議會,行政權屬國王和內閣。樞密院為最高國務協商機構,主席為國王本人,其他成員由國王任命。
比利時
憲法規定,比利時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國王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權,實權在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行使立法權,參議院僅有立法建議和諮詢權,只在修憲和國家體制改革方面仍與眾議院享受同等權力。同時擴大地區政府的內政和外交權力。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4年。新憲法首次承認女性王室成員的王位繼承權。
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眾參兩院通過比體制改革後的新憲法。這是1831年以來比利時第一次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改。
新憲法從原來的140條增至198條,保留了原憲法有關基本自由、權力分享和國家民主的2/3條款。憲法規定比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
盧森堡
大公為國家元首、武裝部隊統帥,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實際上,議會行使立法權;政府行使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議會為一院制,為最高立法機構,有議員60名,任期5年。
2005年7月,盧森堡全民公決通過《歐盟憲法條約》。
大公亨利(Le Grand-Duc Henri),2000年10月7日即位。
[32]
西班牙
現行憲法於1978年12月6日全國公民投票通過,12月29日生效。
憲法規定西班牙是社會與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君主立憲制,議會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後代世襲。國王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代表國家。政府負責治理國家並向議會報告工作。憲法承認並保證各民族地區的自治權。
國王費利佩六世(Felipe VI),2014年6月登基。
[31]
安道爾
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稱為兩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舉行議會選舉,由裏瓦斯·雷格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在選舉中獲得相對多數並於1994年初組閣。
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設立增税方案,遭到議會以自由聯盟領導人馬克·福爾內為首的多數委員的反對並被彈劾下台。12月,議會主要政黨經過協商,同意由馬克·福爾內擔任首相併組建新政府。福爾內政府作為少數黨聯盟在議會中倍受牽制。
1996年末,福爾內政府因提出經濟開放和銀行改革與反對黨爭執不下,最大的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也提出彈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況下,福爾內首相決定解散議會,並於1997年2月16日提前舉行議會選舉。福爾內領導的自由聯盟大獲全勝,贏得議會28個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僅獲6席。同年4月初,福爾內組成新政府。
2001年3月,福爾內領導的自由黨在大選中再次獲勝蟬聯執政。福上台後,積極推動政治穩定和經濟多元化,安政局日趨穩定,經濟運行良好。
新憲法規定,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
摩納哥
現行憲法於1962年12月17日頒佈生效。
2002年4月2日修改憲法。
憲法規定摩為君主立憲制,親王為國家元首,王位由親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繼承,男性優先。在沒有合法子嗣的情況下,親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繼承王位。親王對外代表國家,有權簽署和批准條約。親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權和豁免權,並擁有最終決定權、特赦權、大赦權、批准入籍權及授予勳章和名譽稱號的權利。親王與國民議會共同行使憲法修改權和立法權。每項法律均由親王提議,政府起草,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和表決,再由親王批准頒佈。親王有權簽署敕令、批准內閣法令並任命法官、外交使節、國務大臣和國務委員。親王簽署並批准對外條約並將其通知國民議會。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是一個君主立憲國家,且與歐洲其他僅具象徵意義卻沒有政治實權的王室不同,列支敦士登的王族擁有相當程度的實際權力。
該國的元首稱為大公(Prince,德文裏稱為Fürst),現任元首漢斯-亞當二世是在1989年時由他逝世的父親佛蘭茲·約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繼承國家的統治權,並已在2004年8月15日退位,將國家大權轉由他的兒子、王儲亞洛伊大公(Prince Alois)繼承。
1862年時首度頒佈憲法組成國會(Diet,或德文裏稱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國會是由25個依照區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選的代表所組成,並由多數黨的領袖出任閣揆。除此之外國家的行政體系實際上是由一個五人內閣負責,閣員名單是由國會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後正式上任。
現任元首漢斯·亞當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國境之內的列支敦士登統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舉行的一場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過他就要舉家遷移到奧地利居住作為要挾,得到國內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過比例64.3%)通過一項進一步擴張列支敦士登王權的法案。此法案授權賦予統治者必要時得以解散國會,以及擁有國家人事與法案最後通過權的至高力量,相對於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權的君主立憲國家,列支敦士登是非常少見的特例。
日本
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國會,眾議院480席,參議院242席。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
1955年,日本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併為自由民主黨即自民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在議會中形成穩定多數。
自由民主黨(自民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間短暫被對手替代執政,1996年後就一直執政到2009年。
柬埔寨
現行憲法系於1993年9月21日經柬制憲會議通過、由西哈努克國王於同年9月24日簽署生效。
1999年3月4日,第二屆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新憲法由原來的14章149條增至16章158條。憲法規定,柬埔寨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制,實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場經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國王是終身制國家元首、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國家統一和永存的象徵,有權宣佈大赦,在首相建議並徵得國會主席同意後有權解散國會。國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國內期間由參議院主席代理國家元首職務。王位不能世襲,國王去世後由首相、佛教兩派僧王、參議院和國會正副主席共9人組成的王位委員會在七日內從安東、諾羅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後裔中遴選產生新國王。
泰國
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是國家元首、武裝部隊最高統帥。2016年11月29日繼位。
二戰後,軍人集團長期把持政權,局勢動盪。上世紀90年代軍人淡出政壇後,政壇黨派林立,紛爭不斷,政府更迭頻仍。
2001年,電訊業鉅子塔信創建泰愛泰黨,在大選中贏得下議院過半席位,組閣執政。2005年2月,泰愛泰黨在大選中贏得下議院500個議的席中377席,塔信蟬聯總理。
2005年9月起,泰社會掀起“反塔”運動,政局出現動盪。為緩解政治壓力,他信於2006年2月解散議會,提前舉行下議院選舉,政府轉為看守內閣。泰愛泰黨在4月的大選中再次贏得過半選票,但因三大反對黨--民主黨、泰國黨、大眾黨抵制大選,導致國會無法在憲法規定時間內成立。5月8日,憲法法院裁定4月大選中存在違憲問題,宣佈選舉結果無效。9月19日,以陸軍司令頌提為首的“行政改革委員會”發動軍事政變,廢除1997年憲法,解散國會、內閣,接管政權。10月1日,普密蓬國王御準臨時憲法,任命原樞密院大臣素拉育·朱拉暖出任新總理,8日御準新內閣,12日御準立法議會,代行國會職責。政變發生後,他信旅居海外,宣佈辭去泰愛泰黨黨首職務,退出政壇。
2007年末,由他信親信沙馬·順達衞領導的人民力量黨在泰國大選中勝出,沙馬·順達衞成為泰國新任總理。
2008年9月9日下午泰國憲法法院判決沙馬在出任泰國總理後主持烹飪電視節目違反憲法,沙馬被立即剝奪總理職務。
馬來西亞
最高元首阿卜杜拉·艾哈邁德·沙阿,2019年1月31日就任第16任最高元首。
[39]
巴林
巴林是君主立憲制酋長國。國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襲,掌握政治、經濟和軍事大權。
1999年3月6日,巴林老埃米爾伊薩因心臟病突發逝世。王儲哈馬德繼任新埃米爾。新埃米爾繼位後,注意保持內、外政策的連貫性,政權實現了平穩過渡。
2002年2月14日,巴林國更名為巴林王國。
2006年,巴林政局繼續保持穩定,經濟持續發展。
不丹
2008年3月24日,位於中印之間的不丹迎來其歷史上的首次民主選舉,直接選舉國民議會議員,並在此基礎上產生首個民選政府。對於這個面積僅3.8萬平方公里、人口73萬的小國來説,此次選舉意味着國家政治體制將由原來的世襲君主制變為議會民主制。這個轉變的推動者正是不丹國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本人。
此次選舉是不丹國王多年來致力於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結果。
100年來,不丹一直實行世襲君主制,沒有憲法,也沒有政黨。1998年6月,辛格老國王對政治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內閣,將政府行政權移交給大臣委員會。
2001年9月,國王發佈命令,要求政府籌備起草憲法。2005年3月,辛格國王建議在不丹建立兩黨制度,由在大選中得票最多的政黨組閣,另外一個政黨則成為反對黨。根據憲法草案,不丹將組建兩院制議會,由75人組成的國民議會和由25人組成的全國委員會。
2006年年底吉格梅國王宣佈退位,於2007年4月將王位正式讓給兒子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王儲。
約旦
1952年1月1日頒佈生效。憲法規定,約旦是一個世襲的阿拉伯君主立憲制國家,立法權屬國王和議會。國王是國家元首,有權審批和頒佈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議會,統率軍隊。
1960年1月議會通過關於國王有權延長眾議院任期的憲法修正案。
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議會3次通過憲法修正案,授權國王可無限期推遲選舉,並在內閣認為有必要修改憲法時,有權召開議會特別會議。
萊索托
現行憲法於1993年3月頒佈生效。憲法規定:國王為國家元首和立憲君主;內閣為執行機構,首相為政府首腦。
摩洛哥
摩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擁有最高權力。穆罕默德六世即位後,堅持君主立憲制、多黨制等既定政策,注重發展經濟,更加強調依法治國,優先解決貧困、青年就業等社會問題。
2003年5月摩第一大城市、經濟首都卡薩布蘭卡市發生5起連環爆炸事件後,摩政府採取措施,一方面制訂反恐法,逮捕並判決了大批嫌犯,嚴厲打擊極端勢力和恐怖團伙,另一方面通過宗教改革、取締秘密祈禱場所、大赦等手段瓦解宗教極端勢力。同時,積極參與國際反恐合作。
2005年5月,摩宣佈啓動旨在消除貧困,實現持續發展的“國家人文發展計劃”,並設立專項基金,計劃於2006年至2010年投資100億迪拉姆(約11.7億美元)用於扶貧。2011年後摩政局基本穩定。
加拿大
1867年,英國國會通過《英屬北美法案》,加拿大獲得內務自主權,但外交和軍事仍由英國控制。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將加拿大升格為自治領,擁有外交和軍事自主權,但仍歸於英王名下(如“皇家加拿大軍隊”)。
1982年版的《加拿大憲法》於1982年獲得當時10個省當中的9個(魁北克反對)通過並生效,以1960年《加拿大自由和權利憲章》為序章。憲法規定,加實行聯邦議會制,尊英王為加國家元首,總督為英王在加代表,英、法語均為官方語言。憲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巴哈馬
現行憲法於1973年7月10日生效。憲法規定:巴哈馬為主權民主國家,必須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任期五年。總督任命總理及反對黨領袖,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內閣部長。除總理外,內閣至少應有其他八位部長,總檢察長為其中之一。
安提瓜巴布達
根據1981年獨立時生效的憲法規定:安提瓜和巴布達是一個“統一的和享有主權的民主國家”。英國國王為國家元首。總督代表國王執掌國家的行政權。總督由國王根據總理提名任命。總督有權任命總理和總理提名的各部部長,還可任命參議員和反對黨領袖。議會則由國王、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享有立法權。
伯利茲
1981年8月的獨立憲法規定:英國國王是伯利茲國家元首,由國王任命的總督(必須是伯利茲公民)是英國國王在伯利茲的代表;總督任命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政府總理,並根據眾議院多數黨的提名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副總理、內閣部長及反對黨領袖。國民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現任總督為科爾維爾·諾馬·揚,現任政府總理為迪安·巴羅。
聖盧西亞
現行憲法於獨立時生效。規定國家元首為英國國王,國王任命總督為代表。議會有權修改憲法。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英國國王為國家元首,由總督代表國王執掌國家行政權,總督由國王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英王(或英女王),國王任命總督為其代表,但澳大利亞總督實際上不干預政府的運作。澳大利亞政府為聯邦制,共有六個州及兩個領地(北領地和首都領地),各州設有州長,負責州內事務。澳大利亞政府由眾議院多數黨或黨派聯盟組成,每屆政府任期三年。內閣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關,現共有三十名部長。國家最高的行政領導人是總理。
新西蘭
英國國王是新西蘭的國家元首,國王任命的總督作為其代表行使管理權。總督與內閣組成的行政會議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機構。內閣掌握實權,由議會多數黨組成。議會只設眾議院(共120席),由普選產生,任期3年。無成文憲法,其憲法是由英國議會和新西蘭議會先後通過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國樞密院的某些決定所構成。
圖瓦盧
新憲法於1978年10月1日獨立時生效,按憲法規定,圖為英聯邦成員國。英王根據總理推薦任命總督。總理由議員選舉產生。內閣對議會負責,由總理和4名部長組成。總檢察長為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1986年6月修改憲法,總督失去對政府所提建議的否決權。
所羅門羣島
1978年6月8日英國議會通過所羅門羣島新憲法,同年7月7日生效。憲法規定,所為君主立憲制國家,英王為國家元首,由總督代表。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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