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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選

(唐代銓選制度)

鎖定
唐高宗上元三年(676)因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土人首領任官簡擇,未甚得其才。始四年一度,差正五品以上官充使前往選補,御史同往注擬;有應任五品以上官者,選補使與所管都督府具條奏聞。參閲《唐會要·南選》﹑《新唐書·選舉志下》。
中文名
南選
制    度
銓選制度
時    期
唐高宗上元三年

南選制度內容

對於選補嶺南郡縣官吏,唐朝採取了不同於中原地區的政策。“其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號為南選”(《舊唐書·職官二》)。關於“南選”,《新唐書·選舉志》雲:“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為選補使,謂之南選”,《通志略》雲:“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御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謂之南選”。 [1] 

南選制度評價

可看出所謂“南選”與“北選”的問題,是嶺南州縣官員的選補,從本地選用土人首領,還是由吏部派遣外官的問題。這是涉及如何正確處理當地少數民族首領與中原王朝的關係的重要問題。唐朝處理這個問題,基本上能從嶺南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適應嶺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而制定政策。 [1] 
參考資料
  • 1.    黃現璠.《壯族通史》:廣西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2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