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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險

鎖定
出口信用險是國家為了鼓勵並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為眾多出口企業承擔由於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和頒發延期付款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
中文名
出口信用險
外文名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出口信用險一. 申請限額時應注意

1.合同一旦簽訂,應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限額。因為調查資信需要一段時間,包括內部週轉時間、委託國外資信機構進行調查時間,有時長達1個月之久。
2.在限額未審批之前,如果合同有變更,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繫。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運選用空運方式或提單自寄,這樣的風險已等同O/A風險,應申請O/A方式的限額。
4.由於保險公司只承擔批覆的買方信用限額條件內的出口的收匯風險,如果出口與保險公司批覆的買方信用限額條件不一致,如出運日期早於限額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條件與限額支付條件不一致,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口信用險二. 辦理出口申報應注意

1.出口貨物在裝運時應及時填制《出口信用保險申報單》,向保險公司申報,並交納保險費。
2.根據出口信用險條款第十八條規定,不得漏報和虛報。

出口信用險三. 辦理索賠方法

填寫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1.詳細陳述案件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2.證明保險標的材料,包括貿易合同、提單、出口報關單(正本)、發票、裝箱單、匯票、D/P或D/A方式的託收委託書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該文件是我國對出口企業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對外的一件自我保護依據,也是對外追討的法律依據)。

出口信用險四.證明損失原因及金額的材料

1.買方破產或喪失還款能力的證明材料。
2.由銀行或有關機構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證明。
3.買賣雙方往來函電。
4.證明索賠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單(明細表、費率表)、《信用限額審批單》、出口申報表。

出口信用險五. 辦理索賠應注意

1.發現買方有信譽問題,在應付日後15日內未付,應及時向保險公司上報《可能損失通知書》,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減少損失。
2.對於買方無力償還債務造成的損失,不得晚於買方被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後的1個月告知保險公司。
3.對於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不得晚於保單規定的賠款等待期滿後2個月內提出索賠,否則保險公司視同出口商放棄權益,有權拒賠。總之向保險公司索賠一定要作到單證齊全,否則影響出口商的經濟利益,也使國家利益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