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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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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物品是指在典當過程中當户必須交付典當物品,並轉移其佔有權至典當行;而典當行必須鑑定評估典當物品並與當户形成合意。
中文名
典當物品
類    型
經濟術語
定    義
在典當過程中當户必須交付典當物品,並轉移其佔有權至典當行;而典當行必須鑑定評估典當物品並與當户形成合意

典當物品類型

能夠充當典當物品的東西大致分為兩種類型,即動產財產權利,這是典當行發放質押貸款債權擔保標的。常見的用於典當的動產一般包括:金銀飾品、珠寶鑽石、手錶、照相器材、汽車、文物藝術品、家用電器機器設備生產資料服裝等。常見的用於典當的財產權利一般包括:債權,如銀行定期存款單、債券本票匯票倉單提單等;股權,如股票等;無體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等。
對於這些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同的典當行可能會側重某幾種典當物品開展典當業務,有些典當物品也會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國情的不同、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差異而週期性地改變自己在典當市場、上的定位與作用。如當代美國近年來有“十大典當物品”最為熱門,均為動產類型。其具體排序為:金戒指、金鍊和鐲、耳環、錄像機、照相機、吉他等樂器、金錶、電視機、電腦和藝術品。

典當物品主要條件

在典當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動產和財產權利都能夠充當典當物品。某件標的是否能夠成為典當物品,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自然、經濟法律等各方面的條件。典當物品的構成條件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在自然屬性方面
1、典當物品性質必須特定。典當物品不特定便無法實際移交佔有。因此,典當物品需為特定物面非種類物。如鋼材典當,應當明確鋼材型號、批量等,而不能籠統、抽象地講鋼材典當;又如汽車典當,必須明確是什麼型號、什麼車號牌照的汽車等等。
2、典當物品必須不易損耗。典當物品損耗太快會造成其性質、形態發生變化、從而使其價值下降,導致無法在絕當變現時充分清償,這是典當物品作為典當行發放質押貸款實現擔保功能物質上的保障。如以某種鮮活商品典當,有可能在典當期間腐爛變質,甚至死亡,使其經濟價值受到損害;又如以某種藥品典當,有可能在典當期間藥效下降,甚至產生副作用,同樣損害其經濟價值;等等。
(二)在經濟屬性方面
1、典當物品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典當權作為一種特殊質權,本質上是價值權。典當物品具有交換價值才能變現,從而在絕當後實現質權。如以一輛報廢的汽車典當,因其使用價值低下,故其幾乎喪失了交換價值甚至是零價值,所以通常不能考慮將其作為典當標的。對此、國內外一些典當行都明確規定典當物品的所謂“起當價”。如我國有些典當行要求,典當物品按再次流通可銷價評估,至少達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幣以上者才予以收當放款。而美國《愛達荷州典當法》規定,收當評估價格的下限為10美元
2、典當物品價值必須相對穩定。典當物品屬於商品,典當期間自然會受到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典當行收當時,也主要是憑以往經驗和各類信息對其未來的價格走勢進行判斷和預測,故只有典當物品價值相對穩定,才能儘量縮小主觀價格評估結果與客觀市場行情變化之間的差距,從而保證絕典當物品變現時的穩定收益
(三)在法律屬性方面
1、典當物品必須無流通障礙。作為商品,典當物品流通性越強變現越容易,這是不言而喻的。依據法律的角度考查和劃分商品的流通情況,社會上一般存在着三類財產,即允許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其中允許流通物可以典當,如公民私有的實物財產和一些財產權利等,一般為金銀飾品、手錶、相機、存款單之類。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典當,如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一般為文物、煙草之類。禁止流通物不得典當,如該法第24條第5款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不得典當。一般為毒品、槍支彈藥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之類。
2、典當物品必須無權利瑕疵。依據法律的角度劃分,應當防止三種資產進入典當領域,即他人財產、非法財產、爭議財產,故典當行須從三個方而依法進行判定和把握。一是典當物品權利明確,必須是當户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財產,而非他人財產,否則絕當後無法依法實現質權。如以租賃來的財產或正在分期付款的財產進行典當,因當户權屬有問題,明顯存在權利瑕疵,故典當無效。二是典當物品權利合法,必須是當户合法取得的財產,而非非法財產,否則絕當後也無法依法實現質權。如以非法佔有的財產進行典當,因當户權屬有問題,明顯存在權利瑕疵,故典當無效。三是典當物品權利無爭議,必須是當户未陷入某種糾紛的財產,而非尚有爭議的財產,否則絕當後亦無法依法實現質權。如以與他人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典當,因當户權屬未決,明顯存在權利瑕疵,故典當無效。
總之,用於典當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必須合法、便於鑑定、評估、保管和變現。

典當物品鑑定

對典當物品進行鑑定是典當行的權利,也是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防範借貸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典當物品鑑定通常包括兩個方而。
(一)鑑定典當物品權屬
即搞清當户所持典當物品的來源、方式、乎續等,是否正當合法?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33條規定:1、任何人向典當商以典當的方式提供物件,不能夠或者拒絕對他成為該物件所有者的方式作出令人滿意的説明;2、故意向典當商,對由其向典當商典當的物件是否是他自己的財產的問題,對其名字和住址或者對物件所有者的名字和地址,給予虛假的信息等都構成違法。”這就是説,典當行收當必須首先從法律角度查驗當户交付典當物品的情況,從而杜絕違法典當交易的發生,如贓當、權屬存在爭議的典當等。
(二)鑑定典當物品性狀
即分辨當户所持典當物品的真贗、優劣、正誤等,是否值得收當?是否存在缺陷行為?通常應當注意三種情況:
一是防止收假。假貨典當,以假亂真,魚目混珠是典當行的大敵。如在收當金銀飾品、文物藝術品時,典當行鑑定不力,或無專家“掌眼”,或一旦“走眼”,都會使贗品得逞,造成損失。
二是防止收錯。儘管典當物品是真的,但也有品相好壞、質量高低、市場流通潛力大小之分的問題,故典當行必須對相同類型的典當物品進行精心篩選,拔出上乘之物。如做房地產抵押,房源來歷、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內外式樣、所處樓層、開間組合如何,很明顯都將決定出手時升值潛力的大小與有無。
三是防止收偏。儘管典當物品既真又好,但卻不是自己典當行所熟悉的東西,故典當行也要考慮是否收當。正確的做法是,典當行必須找準適合自己生存和發展的經營空間,切實端正業務方向,對不同類型的典當生意進行合理取捨,防止什麼買賣都做、什麼典當物品都收;跟風趕浪頭,缺乏重點,沒有強項,盲目多元化擴張。如一些典當行最適合做金銀飾品生意,而另一些典當行則對汽車甚至有價證券更精通等。

典當物品價格評估

對典當物品進行評估是典當行向當户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立典當物品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於典當物品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一、典當行是獨立的評估主體
印尼《荷屬東印度典當業條例》第11條第1款曾規定;“物品人質在未付當款前,應由管理員或辦事員,按照總管所定之標準估價。”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我國典當業期間頒佈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31條也曾規定:“典當物品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但並未具體明確是由典當中的一方還是雙方估價,一般認為既可由典當行亦可由典當雙方進行典當物品估價。在典當實踐中,僅賦予典當行單方面的典當物品評估權,難以體現典當中的公平交易原則,不利於保護當户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典當雙方是共同的評估主體
我國《廣東省典當條例》第18條曾明確規定:“典典當物品的估價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定,……”新近頒佈施行的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0條也規定:“質押典當物品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地產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這裏均指明,典當物品評估權屬於典當雙方,評估價格是典當雙方約定的結果。任何方不得享受凌駕於對方之上的評估特權”從而兼顧典當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貫徹體現典當交易中的公平原則。
三、第三方是評估主體
針對有時典當雙方之間難以產生約定的評估結果或者典當雙方對於某些比較特殊的典當物品缺乏良好的評估能力的情況,一些國家和地區便立法,允許典當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參與典當物品評估,從面使其成為新的評估主體。如《廣東省典當條例》第18條還同時規定:“除典當雙方進行典當物品估價外,也可以共同聘請有關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定”。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0條第2款亦同時規定:房地產評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在典當實踐中,諸如開展文物藝術品典當、房地產抵押等業務時,典當雙方常會委託專業評估機構予以協助,授給其典當物品評估權。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儘管典當物品評估是一門科學,要採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對於典當雙方來説,典當物品評估的一些常見依據還是應當有所瞭解的,諸如典當物品本身的因素和典當物品流通的因素,具體來説可包括典當物品現行市價(即再銷價格)、典當物品折舊程度(即目前狀況)、典當物品流通風險(即變現能力)、典當物品變現成本(即處置費用)等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