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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

鎖定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係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債權能否實現。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債務的轉讓不能有效。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也不能任意拒絕債務的轉移。債務轉移後,從屬權利並不隨之轉移。 [1] 
中文名
債務轉移
外文名
transfer of liabilities
別    名
債務承擔
從屬領域
經濟學領域
引證解釋
如第三人對債務所設定的保證及抵押,在債務轉移時失效。這是因為第三人的保證等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和密切關係。只有第三人明確表示願意繼續擔保時,原來的保證等才能對新債務人繼續有效,而這已是由新的協議產生的新的擔保。一般債務均可轉移,但某些人身性質的債務不能轉移。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務轉移,必須以不影響國家計劃的完成為前提。
一、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自己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人退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
從以上概念看出,債務轉移的法律特徵包括:1、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經債權人同意。2、被轉移的債務必須是可轉移的債務,不可轉移的債務不發生債務轉移的法律後果。3、被轉移債務必須為有效債務,此乃債務轉移的前提。4、原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同關係消滅,第三人與債權人新的合同關係產生。
二、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又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務關係,而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來,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債務加入沒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理論界對債務加入概念的通説,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債務加入的法律特徵包括:1、原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同關係仍然存在,原債務人沒有脱離原債務關係。2、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代債務人還款的協議,債務人可以不參加協議的訂立,協議內容不涉及債務人是否免除還款責任。3、第三人與債務人一般具有關聯關係。4、債務為可轉移債務,如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不能加入。
三、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的區別和聯繫
從上述的法律特徵中可以看出,二者之間存在很明顯的區別:1、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債務加入的構成可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達成三方協議,第二種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雙方協議,第三種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履行債務,由此可見,債務加入是否取得債權人同意不是必備條件,因為第三人的加入不會給債權人的權益造成傷害,多了可以履行債務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保障了債權人的債權。2、法律效果不同,如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以後,原債務關係消滅,原債務人退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係,第三人與債權人成立新的債務關係,債權人受新的債務關係約束,只能請求第三人履行償還責任,不得向原債務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債權。而在債務加入的情況下,第三人加入並不會引起債務人履行責任的滅失,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沒有發生改變,債務人與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3、意思表示不同,債務轉移時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必須“明示”和“同意”免除債務人的還款責任,而債務加入不需“明示”也不會免除債務人的還款責任。
從二者以上法律特徵看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的區別是明顯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繫,1、無論是債務轉移還是債權加入都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否則都是無效的。2、都必須是有效債權,如果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或者債務加入合同,也不發生效力。3、債權必須是可轉移債權,法律規定的和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債權必須由債務人自己履行。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債務加入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二者也極易發生混淆。在司法實踐中要牢牢把握二者的區別才能更好的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公序良俗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