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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鎖定
為了保護和改善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1] 
中文名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
2018年12月12日
批准時間
2019年3月27日
施行時間
2019年7月1日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條例全文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保定市白洋淀上游,是指流入白洋淀的拒馬河、白溝河、萍河、瀑河、漕河、府河、唐河、孝義河、瀦龍河等河流流經的保定市區域。
第四條 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白洋淀上游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和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引導金融機構對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信貸支持。
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七條 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普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鼓勵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公益宣傳,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的義務,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倡導和鼓勵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
第十條 對保護和改善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環境管理智能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級、鄉(鎮)、村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區域內河流、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市、縣級、鄉(鎮)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流下一級河長實施考核。
第十四條 對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不到位、污染防治任務完成嚴重滯後、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由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制度,完善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體系,確定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和承載水平。以生態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控制項目審批和建設,淘汰落後產能。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和預警機制,完善生態環境風險防範和突發環境事件防控體系。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從事生產和服務的單位做好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推進生產和服務過程清潔化。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業生產者做好農業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推進農業生產過程清潔化。
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向水體排放含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和標準的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向水體排放未經消毒處理且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六)向水體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七)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在河流、渠道、澱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河生態環境保護,在河流沿岸開展林帶綠化。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林種優化等措施,提高水源涵養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濕地應當進行整治和修復。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推動入澱濕地淨化系統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實現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續利用。
鼓勵地下水利用單位節約用水和循環用水。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農業節水機制,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實施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對納污坑塘和黑臭水體進行限期整治,水體和底泥應當分別達到水體和土壤功能區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發展規劃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城鎮雨污分流設施。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縣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治理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進行集中處理;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鼓勵建設小型污水處理站或者庭院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保護工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野生動植物種羣及生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對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繁育地、保護地、遷徙通道等重點區域建立檔案, 對受到嚴重破壞的野生動植物,通過建立保護小區或者人工繁育基地等措施予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設置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回收點,指導農藥使用者妥善保管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並及時送交回收點。
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術,加強農用薄膜回收利用,推廣使用可降解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建立土壤監測調查評估制度和污染風險管控制度,劃定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和土壤環境功能區,進行農用地環境安全分類管理與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治理與修復,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防範污染地塊風險。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等措施,對種植業、養殖業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户、秸稈利用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秸稈青貯飼用、秸稈收集儲運服務體系建設、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積極引導、指導養殖户進行標準化、規模化養殖改造,規範散養行為;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設施的指導和服務,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第四章 協同管控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制定與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的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十八條 鼓勵環雄安新區區域內企業的排放標準逐步與雄安新區企業的排放標準接軌。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白洋淀上下游協作聯動機制和流域水環境協同管理機制。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跨界水質斷面監測,協同建立水環境保護信息共享平台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環雄安新區區域產業結構,逐步建立與雄安新區一體化的環境准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較輕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三)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較輕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二)向水體排放含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和標準的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三)向水體排放未經消毒處理且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四)向水體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河流、渠道、澱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較輕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保定市白洋淀上游從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保定市白洋淀上游,是指注入白洋淀的拒馬河、白溝河、萍河、瀑河、漕河、府河、唐河、孝義河、瀦龍河等河流流經的保定市區域。
第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白洋淀上游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確保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佔當地GDP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信貸支持。
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鼓勵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公益宣傳,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對保護和改善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分頭編制的各類空間性規劃,構建以空間治理和空間結構優化為主要內容的空間規劃體系。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環境管理的智能化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監管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村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區域內河流、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市、縣(市、區)、鄉(鎮)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流下一級河長實施考核。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突發環境事件防控體系。
第十三條 對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執行不到位、污染防治任務完成嚴重滯後、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有關政府、部門、企業等,可以由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督察機構會同有關機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為基準,以生態環境承載力核定為基礎,控制項目審批和建設,淘汰落後產能,強化生態空間用途管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和預警體系,構建全過程、多層級的生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動建立生態空間用途轉化制度。生態空間與城鎮空間、農業空間的相互轉化利用,應按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根據功能變化狀況,依法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進行修改調整生態空間用途。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恢復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制度。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從事生產和服務的單位做好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推進生產和服務過程清潔化。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從事農業生產者做好農業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推進農業生產過程清潔化。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固定污染源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倡導和鼓勵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
第三章 生態空間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淶源縣、淶水縣、易縣、徐水區、滿城區、順平縣、唐縣、曲陽縣、阜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林種優化等措施保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風固沙林。
在河流上游、礦山、水庫、風道周邊及宜林荒山荒地,推進造林綠化工程建設。
對土層薄、坡度急的山區耕地,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坡耕地綜合治理措施。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荒山綠化,並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具備供(用)水設施的供(用)水超過一千人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鄉(鎮)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巡查工作。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傾倒、堆放廢渣及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補水沿線區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引黃入澱等工程補水通道的協調與管理,補水前應當進行清水通道、尾水專道建設。
禁止破壞補水通道和影響補水水質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河生態環境保護,在河道兩岸開展林帶綠化,建立市區河流斷面的斷面長責任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入澱河道生態環境保護進行投資或捐贈。
入澱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一千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工業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礦渣;
(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三)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四)採礦、取土、挖沙、開溝、私搭亂建小工廠和小作坊等違法建設活動;
(五)非法擠佔河道空間的土地開發利用活動;
(六)向河道直接排放污水;
(七)其他破壞和污染入澱河道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並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濕地應當進行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省級重要濕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推動入澱濕地淨化系統建設。
禁止擅自徵收、佔用省級重要濕地。
禁止非法、過度利用和破壞濕地。
禁止侵佔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佔的應當限期恢復。
第二十六條 對當地社會發展和羣眾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同步削減其他取水單位的地下水開採量,且不得深層、淺層地下水相互替代。
鼓勵工業、農業、生活等利用地下水的單位節約用水和循環用水。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同層回灌,鼓勵清潔開發利用方式。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農業節水機制,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實施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對納污坑塘和黑臭水體進行限期整治,封堵排污口,水體和底泥應當分別達到水體和土壤功能區標準。
禁止在溝渠坑塘內新設排污口和傾倒垃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發展規劃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城鎮雨污分流設施。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當執行《大清河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縣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組織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進行集中處理,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鼓勵建設小型污水處理站和庭院式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保護工作,相關縣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工作的落實。
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範圍內的違規建設項目,違規建設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拆除並恢復原狀。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從事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無關的任何生產建設活動。
禁止進行採石、挖沙、開礦、放牧以及非撫育和更新性採伐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野生動植物種羣及生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對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繁育地、保護地、遷徙通道等重點區域,應當建立檔案,對受到嚴重破壞的野生動植物通過建立保護小區或者人工繁育基地等措施予以恢復。
禁止在國家和省級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禁止擅自引進或者放歸外來物種。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礦山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持有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環評及排污許可證的要求,由採礦權人完成深度治理,實施綠色開採;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跡地應當由礦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綜合治理。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建設礦山公園,保護礦業遺蹟,發展礦業旅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挖濫採。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設置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點,指導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的合理使用,指導農藥使用者妥善保管農藥廢棄包裝物並及時送交相應的農藥經營單位或指定回收點。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術,加強農用薄膜回收利用,推廣使用可降解材料。
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禁止使用禁用農藥,禁止隨意傾倒農藥和丟棄農藥包裝物。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建立土壤監測調查評估制度和污染風險管控制度,劃定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和土壤環境功能區,進行農用地環境安全分類管理與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治理與修復,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防範污染地塊風險。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等措施,對種植業、養殖業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户、秸稈利用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秸稈青貯飼用、秸稈收集儲運服務體系建設、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要積極引導、指導養殖户進行標準化、規模化養殖改造,不斷規範散養行為;應當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的指導和服務,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垃圾堆放點,村委會負責垃圾堆放點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的轉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加快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對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置。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丟棄或者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空氣質量達標規劃和年度具體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對工程施工揚塵、土壤揚塵、道路揚塵、料堆場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和重污染天氣應對,保障大氣環境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優良標準。
本市禁煤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取暖能源結構,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 環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的保定市環雄安新區區域生態空間管控規劃的制定。
第四十條 鼓勵環雄安新區區域內企業的排放標準逐步與雄安新區企業的排放標準接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聯動協作機制和流域水環境協同管理機制。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跨界水質斷面監測,協同建立水環境保護信息共享平台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調整環雄安新區區域產業結構,優化空間佈局,逐步建立與雄安新區一體化的環境准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較輕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回灌補給地下水,惡化地下水水質的;破壞補水通道和影響補水水質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內實施傾倒垃圾、排放污水、違法建設等行為的,由市、縣(市、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禁用農藥、隨意傾倒農藥和丟棄農藥包裝物的,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利用雨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較輕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個人利用雨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溝渠坑塘內新設排污口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情節較輕的,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較輕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內從事與資源保護無關的生產建設活動,進行採石、挖沙、開礦、放牧以及非撫育和更新性採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市、縣(市、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造成破壞的,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情節較輕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情節較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市、縣(市、區)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採礦許可證期滿後不換證繼續採礦和擅自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區範圍內採礦的,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拒不停止開採的,可強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沒收生產設備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2]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4月19日,我市召開新聞發佈會,頒佈解讀《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共分6章48條,涉及監督管理、保護與治理、協同管控、法律責任等內容,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
我市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生態支撐區地位,決定了我市更要堅持生態優先,突出綠色發展,以強有力的生態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將改革開放的成果惠及市民。同時,雄安新區的設立,是黨中央的戰略決策,是千年大計、國家大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建設好雄安新區要把白洋淀保護好、修復好。服務和保障雄安新區建設是我市的政治責任和光榮使命,在生態環境領域制定專項地方法規能更好地為雄安新區建設保駕護航。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起草過程及背景意義,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條例》立法工作安排,市生態環境局成立專家編寫組,積極推進《條例》的編寫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遵循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多次開會研究《條例》編制工作,到外省考察調研學習,組織對白洋淀上游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考察成果和徵求意見情況,在參考各類法律法規近百部,聘請國家及我市法律、環保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論證後,最終形成該《條例》。2018年12月12日,保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據介紹,《條例》共分6章48條,包括總則、監督管理、保護與治理、協同管控、法律責任、附則,既貫徹了上位法,體現了黨的十九大、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會議精神,又緊密對接《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調整對象、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資金保障、科技支持、宣傳教育和社會責任等;
第二章監督管理,從規劃制定、智慧環保、約談制度、突發事件防控,生態空間承載力、生態環境修復、生態補償、清潔生產、排污許可證制度等方面,劃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內容;
第三章保護與治理,對禁止污染水體、村帶綠化與水土保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濕地建設、地下水保護、農業生產水資源高效利用、溝渠坑塘和黑臭水體防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農村污水收集與處理、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護、礦產資源綜合治理、農田面源污染防控、土壤污染防控、種植業和養殖業廢棄物處理與處置、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與處置等方面,確定了保護措施;
第四章協同管控,從協調規劃、排污標準接軌、環境保護聯防聯控、產業結構優化等方面,為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雄安新區發展相協調,進行了立法銜接。
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生效時間。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説,該《條例》以水為主線,全要素兼顧山水林田湖草,從多領域、多層面提升生態建設效率治理;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農村污水等問題,提出了立法保護措施;監管責任落地,在《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明確了政府、部門、單位、個人的責任;對接雄安新區,單獨設立了“協同管控”章節,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與雄安新區協同發展的保障體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