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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公約

鎖定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Convention on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即的簡稱,1950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它是協調成員國關税完税價格審定辦法的國際性公約,成為國際海關估價制度的法典。與《海關商品估價公約》同時簽署的還有《關於成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和《海關税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
中文名
估價公約
外文名
Convention on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
出    處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目錄

估價公約目的

《估價公約》簽訂的目的,是為了便利國際貿易,訂立儘可能高度統一的海關估價方法,確實可靠的以貨物的統一估價為基礎,簡化國際關税談判和外貿統計的對比。
《估價公約》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1、要求締約國按公約規定將附件1中的海關估價定義訂入其本國法,並自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起執行該定義。估價定義中規定的完税價格正常價格,即貨物進口時相互獨立的貿易雙方可以在公共市場上購得該貨物的價格。2、海關合作理事會設立海關估價委員會,監督公約的執行,保證公約的解釋和執行的一致性。所有采取本公約的理事會成員國均有權派代表參加。3、締約雙方或各方間對本公約的解釋和執行如有爭議,應儘可能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解決,應提交海關估價委員會審議;海關估價委員會不能解決爭議,應由該海關估價委員會提交理事會。爭議雙方可以事先承認海關估價委員會或理事會的建議對該方有約束力。

估價公約不同點

《估價公約》規定的完税價格審定方法,與《關貿總協定》略有不同。關税完税價格的審定方法是影響進出口貿易的一個重要因素。《關貿總協定》規定了審定完税價格的一般原則,即:應以進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實際價格,而不得以國內產品的價格或者以武斷的或虛構的價格作為計徵關税的依據。1979年,東京回合達成《實施關貿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決定以成交價格為估價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在此基礎上修訂為《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又稱為《海關估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