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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

鎖定
企業合同是 “民事合同”的對稱。又稱“經濟合同”。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公民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與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徵:(1)主體的特定性。企業合同的主體依法主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此外,個體經營户、農村社員也可作為主體與企業法人訂立企業合同。 [1] 
中文名
企業合同
出    處
法學大辭典
類    型
法學名詞
(2)內容的經濟性。企業合同是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設立的,這種合同內容所反喚的,不是消費領域中的經濟關係,而是生產、流通領域中的經濟關係。(3)受計劃的約束性。企業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大多是直接或間接地執行國家計劃,因而受計劃的制約和支配。主要表現在:就主體而言,凡是計劃合同,當事人有訂立義務,不得推脱和拒絕履行。就內容而言,必須按計劃指標籤訂或參照簽訂合同。就形式而言,都要求以書面形式進行。此外,企業合同都是有償的。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