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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風

鎖定
工廠中有一些工藝過程,由於操作事故和設備故障而突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或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物質。為了防止對工作人員造成傷害和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必須設有臨時的排風系統——事故通風系統。 [1] 
中文名
事故通風
外文名
emergency ventilation
事故原因
操作事故和設備故障
作    用
防止對工作人員造成傷害

事故通風基本介紹

事故通風的排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事故排風量可以由房間中設計的排風系統和專門的事故通風系統共同承擔。
事故通風的吸風口應設置在有毒氣體或燃燒、爆炸危險物質散發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方,對事故排風死角處,應採取導流措施。
事故通風的排風口應儘量避開人員經常停留或通行的地方,與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必須高於進風口,並不得小於6m。如果排除的是可燃氣體或蒸汽,排風口應距離可能濺落火花的地點20m以上。
事故通風的風機可以是離心式或軸流式,其開關應分佈設置在室內、外便於操作的位置,若條件許可,也可以直接在牆上或窗上安裝軸流風機。排放有燃燒、爆炸危險氣體的風機應選擇防爆型風機。
事故通風只是在緊急的事故下應用,因此可以不經淨化處理直接向室外排放,而且不必設置機械補風系統,可以由門、窗自然補入空氣,但應注意留有空氣自然補入的通道。

事故通風設計要求

事故通風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總降壓變電站、配電站的高壓開關櫃室、電容器室、氧氣、乙炔氣瓶庫、汽車保養間的充電間、電瓶修理間、射油泵間、燃油附件間及噴漆間等輔助生產廠房,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應同經常使用的排熱、排濕系統合用,並在事故時,必須保證足夠的排風量。
(2)事故排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於操作的地點設置開關。
(3)事故排風機應設在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物質散發量最大的地點,並應採取防止氣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通風機的電機應採用防爆型。
(5)電纜隧道應設置事故排風,排風量應按隧道斷面風速0.5~0.7m/s計算,並採用自然補風,進、排風口高度距室外地坪,分別不低於2m與2.5m。
參考資料
  • 1.    陸亞俊.暖通空調(第二版):中國建工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