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是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文件 [1] 
2007年4月1日,《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 [1] 
實施時間
2004年5月1日 [1] 
廢止時間
2007年4月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文件發佈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佈信息,便於羣眾查閲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註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3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2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1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3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2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1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5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2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户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30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1”)、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2”)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3”)。考試順序按照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進行,前1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1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1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2和科目3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其中,科目1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2,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10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3,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30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40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6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1和科目3;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1。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3。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1次,可以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2、科目3的考試日期應當在20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佈,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説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户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週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週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3日內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1個記分週期結束後,1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1次有2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1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週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1考試合格後1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3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3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令第29號)、1999年12月9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公安部令第45號)、2003年8月29日公佈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公安部令第67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相關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1

準駕車型及代號
大型客車 A1 大型載客汽車 A3、B1、B2、C1、C2、C3、C4、M
牽引車 A2 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車 A3 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
中型客車 B1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M
大型貨車 B2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重、中型專項作業車
小型汽車 C1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 C2、C3、C4
小型自動擋汽車 C2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 C3 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 C4
三輪汽車 C4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普通三輪摩托車 D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摩托車 E、F
普通二輪摩托車 E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 h的二輪摩托車 F
輕便摩托車 F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摩托車
輪式自行機械車 M 輪式自行機械車
無軌電車 N 無軌電車
有軌電車 P 有軌電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2

科目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科目一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機動車的總體構造、主要裝置的作用,車輛日常檢查、保養、使用,常見故障的判斷和排除方法等機動車構造保養知識;
3、高速公路、惡劣氣候、複雜道路、危險情況時的安全駕駛知識,傷員急救的一般知識,危險物品運輸知識及其緊急情況的處理知識,文明駕駛和職業道德等安全駕駛相關知識。
(二)合格標準
考試成績應當在90分以上。
二、科目二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線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機動車的情況;
2、對車輛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機動車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二)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科目二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杆;
3、車身出線;
4、移庫不入;
5、在不准許停車的行駛過程中停車兩次;
6、發動機熄火;
7、駕駛兩輪車考試時單腳或雙腳觸地。
三、科目三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
(一)考試內容
1、在場內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通過單邊橋、上坡起步、通過連續障礙、曲線行駛、直角轉彎、側方停車、限速通過限寬門、起伏路行駛、低附着係數路面行駛等情況。其中,按照申請報考的準駕車型,設定必考項目:
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上坡起步、側方停車、直角轉彎、曲線行駛、通過連續障礙、通過單邊橋;
牽引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上坡起步、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
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上坡起步、曲線行駛、側方停車、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通過單邊橋;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考試項目不得少於6項,手動擋汽車必須考試側方停車、上坡起步,自動擋汽車必須考試側方停車,其他項目考試由考試員隨機選取;
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考試項目不得少於6項,其中上坡起步、曲線行駛、通過單邊橋、起伏路考試項目屬必考項目,其他項目考試由考試員隨機選取。
其他準駕車型的必考項目,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考試員可以在必考項目的基礎上,增加其他科目三考試項目。
2、在實際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進行起步前的準備、起步、通過路口、通過信號燈、按照道路標誌標線駕駛、變換車道、會車、超車、定點停車等正確駕駛機動車的能力,觀察、判斷道路和行駛環境以及綜合控制機動車的能力,在夜間和低能見度情況下使用各種燈光的知識,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和安全駕駛情況。其中,按照申請報考的準駕車型,設定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距離: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考試距離不少於7公里;
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考試距離不少於5公里;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考試距離不少於3公里。
(二)合格標準
科目三考試滿分為100分。按照不同準駕車型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評判標準。達到下列分值規定的,科目三考試合格:
1、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應當達到90分;
2、報考其他準駕車型的應當達到80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五)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七)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公路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駕車低於規定最低車速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貨運機動車車廂、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行駛的;
(六)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七)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規定超車的;
(九)不按規定讓行的;
(十)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十三)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的;
(十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五)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十六)逆向行駛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三)違反禁令標誌、警告標誌、禁止標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四)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五)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八)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九)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三)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乘坐人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三)不按規定會車的;
(四)不按規定倒車的;
(五)摩托車後座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六)駕駛機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七)其他違反機動車載物規定的;
(八)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4

科目2、科目3考試車輛要求
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車輛要求
(一)大型客車:車長不小於9米的大型普通載客汽車;
(二)牽引車:車長不小於12米的半掛汽車列車;
(三)城市公交車:車長不小於9米的大型普通載客汽車;
(四)中型客車:車長不小於5.8米的中型普通載客汽車;
(五)大型貨車:車長不小於9米,軸距不小於5米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
(六)小型汽車:車長不小於5米的輕型普通載貨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小型普通載客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轎車;
(七)小型自動擋汽車:車長不小於5米的輕型自動擋普通載貨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小型自動擋普通載客汽車,或者車長不小於4米的自動擋轎車;
(八)普通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或者普通側三輪摩托車;
(九)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速度擋位的普通二輪摩托車。
其他考試用車的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科目三考試用車應當懸掛明顯的考試車標誌,安裝供考試員使用的副剎車裝置。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5

各類準駕車型場地駕駛考試線路和操作要求
一、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場地駕駛考試線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機動車駕駛人掌握車輛的側方移位和倒入庫要領,培養機動車駕駛人對車體的空間感覺。
(一)圖形設計:
  
1、圖例
○ 樁位 ── 邊線 前進線 ┄→倒車線
2、尺寸
(1)樁長:二倍車長,前驅動車,加50釐米;
(2)樁寬:大型客車、大型貨車、中型客車為車寬加70釐米,小型汽車、方向盤式拖拉機、四輪低速汽車為車寬加60釐米;
(3)路寬:車長的1.5倍;
(4)起點:距甲庫外邊線1.5倍車長。
(二)操作要求:
從起點倒入乙庫停正,再二進二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二、牽引車準駕車型場地駕駛考試線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機動車駕駛人掌握牽引車前進、倒車的方向運用,正確判斷車輪行駛軌跡,培養機動車駕駛人在有限地域停靠車輛的技能。
(一)圖形設計:
1.圖例
● 樁位 ── 邊線 前進線 ┄→ 倒車線
2.尺寸
(1)甲、乙庫長為整車長加1米,庫寬為整車寬的1.5倍。
(2)甲庫四角設樁杆,乙庫在靠近甲庫的一角設樁杆;甲、乙庫之間相距2倍車長,分設在路中線的兩側。
(二)操作要求:
從甲庫向前駛入乙庫停正,然後倒入甲庫內停正。
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場地駕駛考試線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機動車駕駛人掌握三輪摩托車、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掌握曲線行駛及轉彎的駕駛技能。
(一)圖形設計:
樁線間距
樁間距
1、圖例
樁位 ── 邊線 前進線
2、尺寸
(1)樁與邊線的距離為車寬加30釐米;
(2)樁間距為:
普通和輕便二輪摩托車:車長加50釐米;
正三輪摩托車:車長加40釐米;
側三輪摩托車:車長加80釐米。
(二)操作要求:
從起點處起車按箭頭所示方向繞樁行駛至終點處停車。
四、三輪汽車準駕車型場地駕駛考試線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機動車駕駛人掌握三輪汽車前進和倒車的方向運用,正確判斷車輪的行駛軌跡。
(一)圖形設計
樁間距
1、圖例
樁位 ── 邊線 前進線 ┄→倒車線
2、尺寸
樁間距為車長加40釐米;樁與邊線的距離為車寬加30釐米。
(二)操作要求:
從起點繞樁前進駛出,再倒車繞樁反向駛回。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6

汽車場內道路駕駛考試項目
  一、通過連續障礙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通過連續障礙時,對各車輪行駛軌跡和內輪差位置的判斷能力。
  (一)圖形設計:
  路寬=7米,圓餅直徑=0.7米,B、C、D、E圓餅中點偏離路中心線1米;
  餅高<車輛最小離地間隙,通常小型車輛6釐米,其他車輛10釐米。
  圓餅間距為相鄰兩塊圓餅中心點投影在路中心線上之間的距離;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所考核的圓餅間距為2倍車輛最前輪軸至最後輪軸距,小型汽車為2.5倍的車輛軸距。(牽引車考試只設A、B、C三餅,圓餅間距為1.5倍軸距,軸距是牽引車前軸至掛車最後軸的軸距)
  (二)通過要求:
  該路段共設置6(3)塊圓餅,要求除小型車用一檔外,其他車型駕駛用二檔(含)以上檔位車速,將車騎於圓餅之上通過,車輪軌跡不得碰、擦、軋圓餅,並且不得超、軋兩側路邊緣線。
  二、通過單邊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對所駕駛的車輛,能準確運用方向,並對所有車輪位置的直線行駛軌跡的正確判斷和掌握車輛不平行運行技術。
  (一)圖形設計:
  橋寬=0.2m(體現抓大放小的原則);橋高≤車輛最小離地間隙,通常小型車輛橋高=0.08m,其他車輛橋高=0.12m;
  甲乙橋錯位=車輛輪距+1m;
  甲乙全橋間距:牽引車掛車為2倍軸距,小型車輛3倍軸距,其他車輛2.5倍軸距;
  橋面長度=1.5倍車輛軸距;坡道≤7% 。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要正確掌握方向,將甲、乙兩橋分別用左、右邊輪軋於輪下,平穩、順暢通過。小型車輛使用一檔(含)以上檔位,其他車用二檔(含)以上檔位。
  三、直角轉彎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急彎路段能迅速運用方向並對車輛內、外輪差距進行正確判斷。
(一)圖形設計:
  路長≥1.5倍車長;
  路寬:小型車輛為1軸距+100cm,半掛牽引車路寬為牽引車軸距+3m,其他車輛為1軸距+50cm。
  (二)通過要求:
  用低速按規定的線路行駛,一次不停車完成,車輛可以由左向右或由右向左直角轉彎通過。
  
  四、側方停車位
  目的:讓機動車駕駛人掌握將整車正確停於路右車位(庫)中的技能,以適應日常駕駛生活中臨時停車的需要。
  (一)圖形設計:
  車位(庫)長:大型客車為1.5倍車長減1m,小型車輛為1.5倍車長加1m,其他車輛為1.5倍車長
  車位(庫)寬=車寬+80cm;車道寬=1.5倍車寬+80cm。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在不碰、擦庫位樁杆,車輪不軋碰車道邊線、庫位邊線的情況下,通過一進一退的方式,將整車移入右側庫位中。
  五、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上坡路段駕御車輛的能力,正確地在固定地點靠邊停穩車輛,以準確使用檔位和離合器的能力,以適應在上坡路段等候放行時的操作需要。
  (一)圖形設計:
  定點停車樁杆距坡底>1.5倍車長,全坡長>30m。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應通過視覺和感覺及時判斷坡道的陡坦、長短及路寬等道路情況,採取恰當操作方法,控制車輛平穩停車和起步。做到轉向正確,換檔迅速,方向、制動、離合器三者配合準確協調。
  六、限速通過限寬門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定車速下對車身位置的正確判斷能力。
  (一)圖形設計:
  路寬≥7m,門寬=車寬+60cm,共設置連續三個限寬門,三門之間各相距3倍車長,1、3兩門設置於同一水平位置,2門與1、3門交錯一個車寬位置。
  (二)通過要求:
  機動車駕駛人應駕駛車輛將車速控制在不低於20公里/小時,將車輛從三門之間穿越,不得碰擦門懸杆。
  七、百米加減擋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對車輛檔位的熟練掌握
  (一)圖形設計:
  (二)通過要求:
  車輛由百米起點線處起步,在百米內完成從最低擋逐級到最高擋的加速,以及再從最高擋逐級到二擋的減速過程。
  八、起伏路駕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掌握起伏路的駕駛要領和對起伏路面進行正確判斷的能力,並做到制動、離合器、擋位三者配合適當。
  (一)圖形設計:
  
  通常情況下,頂寬、底寬為車輪直徑加60cm;
  深高度:大型客車、小型車輛為6cm,其他車輛為12cm
  設置時,應根據所通過車輛的離去角和接近角,在設置障礙時,要保證α角小於離去角,β角小於接近角。同時,設置障礙的深度和高度要小於車輛的最小離地間隙。
  (二)通過要求:
  車輛正常行駛在障礙物前20米內製動減速,用低速檔或使用半連動通過,保證車輛平穩安全地通過障礙。
  九、曲線行駛
  目的:考核機動車駕駛人方向的運用與對車輪軌跡運行的掌握
  (一)圖形設計:
  路寬:大型車輛為4米,小型車輛為3.5米;
  半徑:大型車輛為10米,小型車輛為7.5米;
  弧長:八分之三個圓周。
  (二)通過要求:
  車輛從彎道的一端前進駛入,減速換擋,以低擋低速從另一端駛出。行駛中不得擠軋路邊緣線,方向運用自如。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附件7

汽車、摩托車道路駕駛考試評判標準
  一、綜合評判標準
  (一)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駕駛考試不及格:
  1、考試小型汽車不繫好安全帶;
  2、氣壓不足起步;
  3、不關好車門起步;
  4、起步時車輛溜動距離大於30釐米;
  5、車輛行駛方向把握不穩;
  6、當右手離開方向盤時,左手不能有效、平穩控制方向的;
  7、有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現象;
  8、換擋時低頭看擋或兩次換擋不進;
  9、行駛中使用空擋滑行;
  10、車速超過限定標準;
  11、二輪摩托車在行駛中左右搖擺或以腳拖地;
  12、對車身前後、左右空間位置感覺差;
  13、不能熟練掌握牽引車與半掛車分離要領的;
  14、對採用斷氣制動結構的汽車,重新連接時儲氣壓力未達到一定數值而強行起步的;
  15、方向轉動頻繁,導致掛車左右晃動的。
  (二)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車輛有異常情況起步;
  2、起步掛錯擋;
  3、不放鬆手制動器起步,未能及時糾正;
  4、起步時車輛溜動小於30釐米;
  5、起步時發動機熄火一次;
  6、換擋時有齒輪撞擊聲;
  7、控制車速不穩;
  8、停車未拉手制動之前,車輛後溜或停車後未拉手制動。
  (三)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調整好座位,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
  2、起步前未檢查儀表;
  3、起步時車輛有闖動及行駛無力的情形;
  4、起步及行駛時駕駛姿勢不正確;
  5、掌握方向盤手法不合理;
  6、行駛制動不平順,出現車輛闖動;
  7、摩托車制動時不同時使用前制動器;
  8、擋位使用不當或車速控制不穩;
  9、換擋掌握變速桿手法不對;
  10、換擋時機掌握太差;
  11、換擋時手腳配合不熟練;
  12、錯擋但能及時糾正;
  13、制動停車過程不平順;
  14、停車後,下車不關車門;
  15、不按考試員指令行車。
  (四)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調整好後視鏡(左、中、右);
  2、起步前未檢查擋位或手制動器;
  3、發動機啓動後仍未放開啓動開關;
  4、不放鬆手制動器起步,但及時糾正;
  5、起步油門過大,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
  6、換擋時機掌握稍差;
  7、停車時未拉手制動,檢查擋位,抬離合器前先抬腳制動。
  二、場內道路駕駛考試評判標準
  (一)通過連續障礙
  1、不按規定路線完成的,考試不及格;
  2、騎、軋一個圓餅的,扣20分;
  3、車輪出路邊緣線一次的,扣20分;
  4、碰、擦一個圓餅的,扣10分。
  (二)通過單邊橋
  1、其中有一輪未上橋一次的,扣20分;
  2、已騎上橋面,在行駛中出現一個車輪掉下橋面一次的,扣10分。
  (三)直角轉彎
  1、車輪觸軋突出點的,考試不及格;
  2、車輪每觸軋道路邊緣線一次的,扣20分;
  3、藉助倒車完成的,扣10分。
  (四)側方停車
  1、行駛中輪胎觸軋庫位和車道邊線的,扣10分;
  2、車輛在入庫停止後,車廂出庫位線的,扣10分;
  3、入庫後未擺正車身位置的,扣5分。
  (五)上坡路定點停車與坡道起步
  1、車輛保險槓未定於樁杆線上,前後超出50釐米的,考試不及格;
  2、起步時後溜大於30釐米的,考試不及格;
3、車輛保險槓未定於樁杆線上,前後不超出50釐米的,扣20分;
  4、車身未靠邊停止在距路右邊線30釐米內的,扣20分;
  5、起步時後溜小於30釐米的,扣20分。
  (六)限速通過限寬門
  1、時速低於20公里/小時通過的,考試不及格;
  2、每碰擦一次門懸杆的,扣20分。
  (七)百米加減擋
  1、在百米內未完成規定加、減檔的,考試不及格;
  2、熄火一次的或越級換擋的或不能單手控制方向的,扣20分。
  (八)起伏路駕駛
  1、通過障礙時車輛嚴重跳躍,致使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離座的,考試不及格;
  2、熄火一次的,扣20分;
  3、通過障礙不平順的,扣10分。
  (九)曲線行駛
  1、車輪位置判斷有誤,車輛擠軋路邊緣線的,扣20分;
  2、控制方向時機不好,調整方向過早或過晚的,扣10分。
  三、實際道路駕駛考試項目及評判標準
  (一)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號或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2、爭道搶行;
  3、違反路口行駛規定;
  4、違反鐵路道口規定;
  5、未留意,亦未遵照交通標誌行駛;
  6、違反分道行駛規定;
  7、越中心實線逆向行駛;
  8、行駛中騎軋中心實線;
  9、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
  10、不按導流線方向行駛;
  11、不按規定避讓人行橫道中的行人;
  12、窄路會車時不減速靠右邊行駛;
  13、會車困難時應讓行而不讓;
  14、不具備超車條件時,強行超車;
  15、超車後突然切入行車道,引起後車緊急制動;
  16、故意不讓後車超越者;
  17、發現危險情況未及時採取措施;
  18、行駛中未能觀察亦未按其他車輛發出信號行車;
  19、行駛中不能正確使用各種燈光;
  20、以指定停車標誌作標準,未能停在正確位置(縱或橫大於1米);
  21、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
  (二)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路口行駛轉彎角度過大、小或打、回輪過早、晚;
  2、將車輛停在人行橫道線上;
  3、超車時不使用轉向燈或不提前查看交通情況;
  4、掉頭方式選擇不當;
  5、掉頭不注意觀察交通情況;
  6、控制車速過低或未能調整車速以適應路上情況;
  7、以指定停車標誌作標準,未能停在正確位置(縱或橫小於1米,大於50釐米)。
  (三)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路口行駛轉彎角度稍大、小或打、回輪稍早、晚;
  2、行駛中不按規定出入非機動車道;
  3、行駛中變換車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況;
  4、遇情況時不會合理使用半聯動控制車速;
  5、未能及時發現車輛的各種故障而行車;
  6、停車未查看交通情形,亦未及時發出或關閉訊號;
7、停車後,開車門前不查看側後交通情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文件廢止

2007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