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鎖定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修訂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2] 
2021年9月27日,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以教監管廳函〔2021〕10號發佈通知,並公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 [1-2] 
中文名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最新版本
2021年修訂版 [2] 
發文字號
教監管廳函〔2021〕10號 [2] 
發佈單位
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發佈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教監管廳函〔202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修訂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現予印發。
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落實“雙減”工作的重要環節加以推進,多措並舉,宣傳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與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繫,必要時將進一步修訂完善示範文本。
附件:《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9月27日 [2]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使用説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供受培訓者(學員)監護人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簽訂培訓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台上籤約。
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
三、雙方當事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選定本合同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在方框內打“√”,以示雙方確認),空白行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依法應當由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的責任。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線上線下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培訓機構(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培訓機構)。合同簽訂前,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六、本合同適用受培訓者(學員)一般為在校的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 [2]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文本

《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由封面、使用説明、特別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培訓服務、培訓收費、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培訓退費、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其他約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內容,就市場交易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合理界分,對培訓服務標的的質量要求、保證條件及風險分配等給出了恰當定義。 [4]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內容解讀

貫徹落實“雙減”政策 修訂培訓合同示範文本
為了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以下簡稱《“雙減”意見》)和有關配套政策規定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最新要求,近期,教育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在開展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共同發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這是落實《“雙減”意見》全面使用《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要求,進一步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全面規範校外培訓行為的重要舉措。《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積極迴應社會關切,從多個角度完善了原有版本,使培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邊界更加清晰,更加便利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理解和使用,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優化文本條款結構
《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結構的優化體現在標的條款在合同中位置的調整以及單獨設置“特別提示”欄目。《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結構的進一步優化,更有利於受培訓者及其監護人理解培訓服務的內容及要求。
校外培訓服務合同是一方提供培訓服務,另一方支付服務費而達成的協議。作為一種服務合同,其標的是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合同的標的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雙方當事人均具有重要意義。《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將“培訓服務”與“培訓收費”作為合同的第一條和第二條,並設置了培訓項目的性質、培訓內容、培訓時長、培訓方式、教學人員、授課地點、收費標準、付費方式、付費渠道、預收費監管方式等內容,方便受培訓一方當事人瞭解服務合同的重要條款,同時,也提示其重點關注服務合同的標的條款。
《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單獨設置“特別提示”欄目,置於合同正文之前,將國家有關校外培訓的具體要求明確列出,其功能類似於合同的基礎條件。“特別提示”不僅將國家有關校外培訓的政策內容傳遞給受培訓者一方,發揮了保障其合法權益的作用,而且也警示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具體內容時不得違背該政策內容,從而確保了國家政策得以落實。
合理配置權利義務
培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培訓者和受培訓者。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更有利於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行為的邊界。
一方面,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培訓服務合同的標的是培訓服務,培訓服務的對價是培訓費。在校外培訓中,不乏個別培訓機構虛假宣傳,浮誇培訓效果,讓受培訓一方感到支付的培訓費與所獲得的培訓服務不匹配的情形。為了更好保障培訓服務合同目的的實現,《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對培訓者保障培訓合同目的實現的條件進行了補充約定。第三條第(五)(六)項明確要求,培訓者應當配備與培訓內容及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配備充足的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培訓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且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培訓者提供的培訓材料則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的規定。培訓者還應當做好消防、抗震、食品、公共衞生等安全管理,配備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以防範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培訓者如使用校車接送培訓學員,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管理,提供校車使用許可以通過審批。
隨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佈和《未成年保護法》的修訂,《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更加詳細和具體。在中小學生接受校外培訓服務過程中,培訓機構掌握了大量受培訓者及其監護人個人信息,培訓機構依法負有保護此類個人信息的義務。由於《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內容有限,難以將培訓機構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一一列舉,因此,《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明確了培訓機構保護受培訓者個人信息的義務,並要求其在“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公開等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的規定”。通過這一合同條款,將培訓機構保護受培訓者個人信息的法定義務確認為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義務,為受培訓者一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便利。
另一方面,培訓者的權利同樣得到肯定和確認。為了解決退費難、捲款“跑路”問題,現有制度強化了校外培訓收費監管要求,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收費專用賬户,通過銀行託管或者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額納入監管範圍。收取培訓費用是培訓者付出培訓服務所應得的合法權利。按時足額支付培訓費用則是受培訓者一方的應盡義務。為此,《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在第四條第(三)項對採取銀行託管方式進行預收費監管的情形,要求受培訓者一方應當依約確認授課完成和資金撥付,並規定如超過時限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以保障培訓者一方的合法權益。此外,在辦理退費時,對於已發放給受培訓者的培訓資料的費用、已轉付給第三方並無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費用以及已向銀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續費用等,由機構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後,明確由受培訓者及其家長承擔。這些內容都反映並維護了培訓機構的合法權益,界定了受培訓者一方的行為標準。
增強文本條款適用性
《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適用範圍包括線上線下學科類與非學科類培訓。同時,根據《“雙減”意見》有關統籌做好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治理工作的要求,《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在使用説明中明確適用範圍包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的線下非學科類培訓情形。不同的培訓項目有不同的要求,且各地對於培訓項目還有地方性要求,因此,為了更加便利於培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更符合自身利益的協議,《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在多個條款下設置了任選項,由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後進行勾選,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在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八)項等。任選項的預留增強了文本條款的適用性,既是對培訓服務情況複雜化的有效應對,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作出更加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