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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鎖定
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是在上海合作組織2009年6月卡捷琳堡峯會時,由各成員國元首共同簽署的,旨在進一步加強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礎,提高各成員國打擊恐怖主義的協調能力和效率。
中文名
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
實    質
公約
所屬地區
上海
會議時間
2009年6月
公約規定,任何公開支持和煽動恐怖活動、招募人員、籌劃恐怖襲擊、參加恐怖主義組織、資助恐怖主義勢力等行為,一律被視為恐怖主義行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的決定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2009年6月16日由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葉卡捷琳堡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 
參考資料